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第7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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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7 7章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7.1 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受控外国公司法规7.2 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7.3 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限制资本弱化法规7.4 7.4 限制避税性移居限制避税性移居7.5 7.5 应对间接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应对间接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7.6 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受控外国公司法规7.1.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7.1.2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7.1.3 我国受
2、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7.1.1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l通常将建在避税地的外国子公司称为通常将建在避税地的外国子公司称为“基地公司基地公司”。要想阻止。要想阻止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居住国必须取消对本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居住国必须取消对本国居民从国外应得股息的推迟课税规定。这种取消推迟课税以国居民从国外应得股息的推迟课税规定。这种取消推迟课税以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称为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称为对付避税地的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对付
3、避税地的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l美国美国1962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国、日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年,全世界已经有全世界已经有20多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多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l发达国家中目前还有一些没有颁布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但其中发达国家中目前还有一些没有颁布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但其中有一些国家有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或有
4、一些国家有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或规定投资利润必须汇回本国,这实际上也取到了类似的效果。规定投资利润必须汇回本国,这实际上也取到了类似的效果。目前的趋势是,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对付避税地的立法。目前的趋势是,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对付避税地的立法。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7.1.2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1受控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CFC)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3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1.受控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CFC) 判定是否是受控外
5、国公司,多数国家规定:判定是否是受控外国公司,多数国家规定:(1)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应较低;)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应较低;(2)一些国家还规定了)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白名单白名单”或或“黑名单黑名单”;(3)关键是要受本国居民的控制,如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关键是要受本国居民的控制,如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持有(直接和间接)的股份加在一起要达到公司中持有(直接和间接)的股份加在一起要达到或超过或超过50%;(4)也可以不超过)也可以不超过50%,只需本国某一个居民股东在外,只需本国某一个居民股东在外国公司中持股达到规定的比例。国公司中持股达到规定的比例。国际税收(第
6、七版) 朱青 编著2.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l即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即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没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没有支付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有支付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得之中并申报纳税。税所得之中并申报纳税。l美国的美国的F分部规则(分部规则(Sub-part F Rules)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3.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l从各国的情况看,该法规所适用的纳税人一般既包括法人从各国的
7、情况看,该法规所适用的纳税人一般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打击或限制的对象一定也包括自然人。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打击或限制的对象一定是再外国受控公司中拥有股权(股权比重一般要达到规定是再外国受控公司中拥有股权(股权比重一般要达到规定的标准)的本国居民股东。的标准)的本国居民股东。l豁免方法:豁免方法: (1)“实体法实体法”,即如果,即如果CFC符合一定的豁免条件,则居符合一定的豁免条件,则居住国股东从其应分得的各类所得就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住国股东从其应分得的各类所得就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 (2)“项目法项目法”,即只有,即只有CFC取得的积极投资所得所应取得的积极投资所得所应
8、归属于居住国股东的部分才可以不受制于对付避税地法规。归属于居住国股东的部分才可以不受制于对付避税地法规。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l20世纪世纪90年代后期,许多国家加强了对付避税地的立法年代后期,许多国家加强了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主要是将打击的范围从,主要是将打击的范围从CFC扩大到了受控外国合伙企业扩大到了受控外国合伙企业。此外,一些国家还放宽了对付避税地法规的适用条件。此外,一些国家还放宽了对付避税地法规的适用条件。l对于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是否仍有必要实行对付避税地法规对于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是否仍有必要实行对付避税地法规,人们存在着很大争议。,人们存在着很大争议。l有的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还
9、包括与避税地关联企业进行交有的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还包括与避税地关联企业进行交易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条款。易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条款。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l为了完善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经合组织在其发布的为了完善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经合组织在其发布的BEPS第三个行动计划第三个行动计划设计有效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设计有效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中,提出了如下六点建议:中,提出了如下六点建议: 1. 受控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CFC)不应仅限于公司实体,如果有必)不应仅限于公司实体,如果有必要,它还应当包括常设机构或其他透明体(如信托、合伙要,它还应当包括常设机构或其他透明体
10、(如信托、合伙人)。至于受控的标准,也不应仅从法律控制角度进行考察,人)。至于受控的标准,也不应仅从法律控制角度进行考察,还应当从经济控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各国还应当增加事实标还应当从经济控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各国还应当增加事实标准,以防止纳税人绕开准,以防止纳税人绕开CFC的法规。关于受控的标准,建议的法规。关于受控的标准,建议以最低以最低50%为准,但各国也可以定在为准,但各国也可以定在50%以下。在计算总的以下。在计算总的控股比例时可以把关联方或非关联的居民企业及个人的持股控股比例时可以把关联方或非关联的居民企业及个人的持股比例加总计算,或者把那些行动一致(比例加总计算,或者把那些行动一致(
11、acting-in-concert)的所有纳税人的持股比例加到一起计算。的所有纳税人的持股比例加到一起计算。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适用于那些有效税率比母公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适用于那些有效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国低得多的受控外国公司。司所在国低得多的受控外国公司。 3.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中应当加进一个应税的外国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中应当加进一个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的定义,该定义可规定确定该项所得各种途径公司保留利润的定义,该定义可规定确定该项所得各种途径的非详尽的清单或者各种途径的组合。的非详尽的清单或者各种途径的组合。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4.
12、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使用母公司所在国的法规来计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使用母公司所在国的法规来计算应归属给股东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算应归属给股东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的亏损应当只能冲抵其自身的利润或者同一国家(地区)的的亏损应当只能冲抵其自身的利润或者同一国家(地区)的其他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其他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 5. 在计算归属给股东所得的规模时应当考虑与其相对称在计算归属给股东所得的规模时应当考虑与其相对称的所有权或者影响。的所有权或者影响。 6. 为了避免实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时出现的双重征税,为了避免实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时出现的双重征税,居住国应当允许境
13、外所得已经负担的外国税收用于税收抵免。居住国应当允许境外所得已经负担的外国税收用于税收抵免。另外,在实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时居住国已经对境外来源的另外,在实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时居住国已经对境外来源的应归属所得课征了所得税,所以当本国股东从受控外国公司应归属所得课征了所得税,所以当本国股东从受控外国公司取得股息或者股权转让所得时,居住国也要采取措施避免再取得股息或者股权转让所得时,居住国也要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对其征税。次对其征税。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7.1.3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l目前,我国税法中没有英、美等国际那种目前,我国税法中没有英、美等国际那种“海
14、外利海外利润不汇回不对其征税润不汇回不对其征税”的推迟课税的规定,也没有的推迟课税的规定,也没有欧洲大陆国家实施的欧洲大陆国家实施的“参股免税参股免税”规定。规定。l鉴于目前多数国内公司到避税地建立子公司,主要鉴于目前多数国内公司到避税地建立子公司,主要是利用避税地无税或低税以及信息不外泄的特点从是利用避税地无税或低税以及信息不外泄的特点从事避税活动,所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加入了受事避税活动,所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加入了受控外国公司相关规定。控外国公司相关规定。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l新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
15、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l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117条明确了条明确了“控制控制”的的两个标准(须同时满足)两个标准(须同时满足):(:(1)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共同)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共同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
16、在50%以上(含);(以上(含);(2)中)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含)有表(含)有表决权的股份。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持股比例,国税发决权的股份。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持股比例,国税发20092规定应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持股超过规定应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持股超过50%的,按的,按100%计算。条例第计算。条例第118条规定,适用所得税条规定,适用所得税法第法第45条的条的CFC必须是位于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的必须是位于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的50%(即(即12.5%)的国家(地区)。)的国家(地区)。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l
17、另外,为了从经济控制的角度分析中国居民股东对外国企另外,为了从经济控制的角度分析中国居民股东对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业的控制关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还指出:居民还指出: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控制的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控制的标准,但在纳税年度终止日,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标准,但在纳税年度终止日,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的,也属于控制关系。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的,也属于控制关系。l此外,此外,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还从实质终于形式的原还从实质终于形式的原则出发,规定则出发
18、,规定“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是指以下情形:(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是指以下情形:(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权;(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权;(2)中)中国居民通过与其存在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国居民通过与其存在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居民个人间接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关系的居民个人间接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3)居民企)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关联方间接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业通过境内关联方间接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l至于受控外国公
19、司的哪些所得应当列入需要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哪些所得应当列入需要“打击打击”的对的对象,我国与美国等国采用的方法基本相同,即所谓象,我国与美国等国采用的方法基本相同,即所谓“项目项目法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称为可归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称为可归属所得。受控外国企业取得所得是否为可归属所得可以按属所得。受控外国企业取得所得是否为可归属所得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判定:照以下方法判定: 1. 分析受控外国企业雇员是否对企业所得有实质性贡献。分析受控外国企业雇员是否对企业所得有实质性贡
20、献。 2. 分析集团价值链及承担关键功能的集团企业,在假设分析集团价值链及承担关键功能的集团企业,在假设集团企业完全为独立非关联的条件下,判断受控外国企业是集团企业完全为独立非关联的条件下,判断受控外国企业是否会拥有相应资产、承担相应风险以及获得与资产、风险相否会拥有相应资产、承担相应风险以及获得与资产、风险相应的所得。应的所得。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3. 分析受控外国企业是否有与其获得的所得相符具备相应分析受控外国企业是否有与其获得的所得相符具备相应技能和数量的雇员,以及必要的机构场所。技能和数量的雇员,以及必要的机构场所。 4. 其他合理方法。其他合理方法。通常以下情况应当视为受
21、控外国企业取得可归属所得:通常以下情况应当视为受控外国企业取得可归属所得: 1. 不从事证券交易的受控外国企业取得股息所得。不从事证券交易的受控外国企业取得股息所得。 2. 不从事融资业务的受控外国企业取得利息所得。不从事融资业务的受控外国企业取得利息所得。 3. 不从事保险业务的受控外国企业取得保险所得。不从事保险业务的受控外国企业取得保险所得。 4. 受控外国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受控外国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 5. 受控外国企业自关联企业购入产品或者劳务后不增加受控外国企业自关联企业购入产品或者劳务后不增加或者较少增加价值,将产品或者劳务出售取得的所得。或者较少增加价
22、值,将产品或者劳务出售取得的所得。 6. 受控外国企业取得源自无形资产或风险转移收入超过受控外国企业取得源自无形资产或风险转移收入超过正常回报的所得。正常回报的所得。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l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条还对免于计入第一百二十条还对免于计入居民企业可归属所得的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做了规定,即居居民企业可归属所得的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做了规定,即居民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满足下列民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计入居民企业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所得:当
23、期所得:1. 当期留存收益低于当期留存收益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2. 可归属所得占受控外国企业当期所得比例低于可归属所得占受控外国企业当期所得比例低于50%。 3. 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少作分配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少作分配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如将利润投资于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投资活动的计划和如将利润投资于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投资活动的计划和实际活动等。实际活动等。 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的可归属所得,应当按以下公式计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的可归属所得,应当按以下公式计算:算: 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的可归属所得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的可归属所得=受控外国企业可归受控外国
24、企业可归属所得属所得居民企业持股比例居民企业持股比例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l中国中国居民企业须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境外投资、所得信息,居民企业须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境外投资、所得信息,并附相应财务报表、境外税收申报表。受控外国企业的居并附相应财务报表、境外税收申报表。受控外国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须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实申报受控外国民企业股东须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实申报受控外国企业应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的所得,并缴纳相应的税企业应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的所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款。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
25、和中国居民及其控制的受控外国对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及其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有权要求上述居民企业和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有权要求上述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提供其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中国居民提供其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l受受控外国企业与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当控外国企业与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当将可归属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居将可归属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居民企业的纳税年度。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民企业的纳税年度。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收,应当按照税收协定或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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