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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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法规解读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何军雄何军雄新田一中新田一中2013年暑期培训年暑期培训索引v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v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v新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共分七章v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v教师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教师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于19951995年年3 3月月1818日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会议通过,自19951995年年9 9月月1 1日
2、起施行日起施行。这是。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本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全面依法治教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的新时期。 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 一、立法宗旨一、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适适用本法用本法.”.”由于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
3、教学校教育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的特殊性殊性, “,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定.“.“ 三、三、法律地位法律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 ,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母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四、主要内容解读四、主要内容解读1 1、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性质与方针 从我国教育的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性质出发,出发,教育法教育法总则第总则第5 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
4、针:教育方针:“教育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的目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
5、的的的途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 2、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原则 ( (一一) )对受教育者进行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的原则 ( (二二) )继承和吸收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的原则 ( (三三) )教育教育公益性公益性原则原则( (四四) )教育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原则( (五五) )受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原则( (六六) )帮助帮助特殊地区和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的原则( (七七) )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原则( (八八) )鼓励鼓励教育科学研
6、究教育科学研究原则原则 ( (九九) )推广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普通话和规范字原则原则( (十十) )奖励突出贡献奖励突出贡献原则原则3 3、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等四个等级)。(2)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4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7、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1 1)办学条件)办学条件(2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3 3)校长条件)校长条件(4 4)财产归属)财产归属5 5、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1 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改善教师的工作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
8、条件条件和生活条件,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 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是指在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也就是指在中华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 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 (1)(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2)获得奖学金获得奖学金
9、, ,助学金助学金, ,贷学金的权利贷学金的权利.(3).(3)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证书的权利.(4).(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的义务 (1)(1)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法规的义务法规的义务.(2).(2)养成良好品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德的义务.(3).(3)努力学习的义务努力学习的义务.(4).(4)遵守其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他制度的义务. .6 6、教育法教育法实施实施(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办法 “国家建立以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财政拨款为主,其他
10、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的体制。”构建了我国构建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 1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处理办法. .2 2、挪用挪用, ,克扣教育经费的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理办法。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教育法第第7272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结伙
11、斗殴结伙斗殴, ,寻寻衅滋事衅滋事, ,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秩序或者破坏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由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2、侵占校舍侵占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定及处理办法. . 教育法教育法第第7272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侵占学校及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
12、教育法第第7373条规条规定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而不采取措施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近年来近年来, ,关于校舍关于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 ,例如例如: :校园内非法摆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设摊点, ,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 ,进行放牧进行放牧, ,种植作物种植作物, ,打场打场, ,堆
13、物堆物, ,取土取土, ,等等. .这些行为均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因因此此,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 ,采取有效的措施采取有效的措施, ,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处理办法(五)关于办学(五)关于办学, ,招生招生, ,考
14、试考试, ,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定及处理办法 1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 2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认定的法律责任认定. . 3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认定的法律责任认定. . (六)关于教师(六)关于教师, ,学生学生, ,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教育法规定规定, ,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必须具
15、备应有的条件, ,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注册等手续注册等手续, ,否则即为违法办学否则即为违法办学. .有些人不有些人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 ,并且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 ;有些是有些是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学, ,这些都属这些都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要予以撤消要予以撤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法
16、) )从从1986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年酝酿、修改,于19931993年年 1010月月3131日日经第八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议通过,19941994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是: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 ”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1
17、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 (2 2)、科学研究权)、科学研究权(3 3)、指导评价权)、指导评价权 (4 4)、获取报酬权)、获取报酬权(5 5)、民主管理权)、民主管理权 (6 6)、进修培训权)、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1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
18、、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务。 (6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二、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二、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1 1、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1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教师法教师法规定: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
19、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 2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具备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教师资格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有
20、关证明材料;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3030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本人;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全国通用。(3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教师法教师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
21、或者故意犯罪受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教师资格条例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任用制度、教师
22、任用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岗位和绩效工资制度、教师岗位和绩效工资制度、 三、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制度三、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制度 四、教师的考核与奖励四、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 1、教师的考核、教师的考核。教师考核的内容是。教师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客观、公正、准确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
23、,以工作成绩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考核结果是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的依据。” ” 2 2、教师的奖励、教师的奖励 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成绩优异的,由
24、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奖励的层次性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成绩优异”、“突出贡献突出贡献”、“重大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的规定;奖励的多
25、样性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相结合。 五、教师的待遇五、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教师的待等方面的总和。教师的待遇是遇是教师法教师法的一个重点问题。的一个重点问题。 1 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工资、津贴、补、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工资、津贴、补助)助) 2 2、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 3 3、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 4 4、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 5 5、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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