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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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补合作,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紧紧围绕服务国家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
2、依规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市场定位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充分运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功能,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坚守开发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支持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以开发性业务为主,辅以商业性业务。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从事开发性业务,应遵守市场秩序,不得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国家开发银行应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金融服务。 第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应每三年或必要
3、时对业务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开发性金融定位,并制订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开发性金融机构特点,遵循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指在国家开发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国家开发银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4、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选派,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履行职责,接受监事会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制订业务范围和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调整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变更组织形式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二)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风险偏好书、资本管理规划、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内部审计章程和内部审计机构、年度报告等;(三)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
5、行担保业务除外)等;(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架构以及一级境内外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附属机构的设立、变动资本金等作出决议,审议附属机构的章程;(八)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决定高级管理层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决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人选;(九)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国家开发银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负责信息披露,并对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6、承担最终责任;(十一)积极发挥对外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十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十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要求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要求,每年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以及职业操守。部委董事应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部委董事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
7、履职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相关部委确定继任董事人选。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应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第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其中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包括部委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对董事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一)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国家开发银行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提出业务调整建议。负责监
8、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对服务国家战略情况和配套支持政策进行研究,就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向董事会提出政策建议。(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对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判断和管理各类风险的经验和能力。(三)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政策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
9、工作,监督和评价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出外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国家开发银行的激励约束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国家开发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按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0、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管理、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并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总行行长、副行长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
11、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等职位协助行长工作。高级管理层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构建与开发性金融相适应、覆盖各类风险和各类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运行高效的风险管理架构,制定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各类业务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第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设立或
12、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执行风险管理战略,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并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水平。第二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针对各类业务风险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提高风险管理条线独立性和专业性。根据开发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不同风险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模式,明确管理方法和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全面风险报告体系,明确报告种类、报告内容、报告频率及报告路径等,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监事会能够及时了解相关风险信息。风险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类型、重大风险点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国家开发银行应将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季度和年度风险报告分别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二十二条 国
13、家开发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环境与社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情况进行专项和全面的评估。第二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不同类别的业务特点及自身中长期、大额、集中等风险特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一)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能够有效识别、量化信用风险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完善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制度,确保评级结果在风险管理政策制定、信贷审批、资本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得到合理运用。(二)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覆盖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以及母子公司并表口径的统一授信制
14、度,将具有授信性质的各类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确定专门部门对客户授信审批进行统一管理。(三)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自身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评审管理体系,实行科学、有效的审议制度,健全审批机制,严格项目准入,提高决策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水平。(四)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规定开展贷款全流程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需求发放与支付贷款,通过信贷专户报告、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加强风险管控。(五)国家开发银行应制定贷款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执行银监会对贷款集中度的相关监管要求,定期向银监会报告集中度情况。(六)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结合资产业务特点和风险程度,建立覆盖不同类型业务的
15、资产质量分类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资产质量,并按照资产质量状况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七)国家开发银行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不良资产处置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权限,坚持规范运作、真实出售、风险隔离和公开透明。国家开发银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账务管理和风险监测。同时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严格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本行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及计量方法,并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应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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