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物业管理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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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情况 第一节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节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 第三节 经营宗旨和范畴 第三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出资证明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 第三节 股东的义务 第四节 控股股东 第五节 股东转让出资 第六节 新股东参加 第四章 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节 股东会聚会会议提案规矩 第三节 股东会的议事规矩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内容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 董事的选聘步伐 第三节 董事长及职责 第四节董事会及职责 第五节董事会聚会会议提案规矩 第六节 董事聚会会议事规矩 第七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八节独立董事 第六章 经
2、理 第七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聚会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四节 监事会聚会会议提案规矩 第五节 监事会聚会会议议事及决议规矩 第六节 会后事项 第八章 董事、经理、监事限制划定 第九章 关联生意业务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财政、管帐与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财政管帐制度 第二节 财政主管人员 第三节 利润分派制度 第四节 内部审计 第五节 管帐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六节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二章 公章、财政章的治理 第一节 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 第二节 印章的保管 第三节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章 通知和通告 第十四章 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归并或分立
3、 第二节 解散清算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六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宗旨: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范例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划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性质: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例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干系的,具有执法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 第三条 人员界说: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治理人员是指公
4、司的董事会秘书、财政卖力人。公司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治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公司情况 第一节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哈尔滨#物业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 街 号。第六条 公司类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划定创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营业期限: 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个月应视情况治理继承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二节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担责任。 第十三条 股本
5、结构: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法为: 序号 名称 住所 身份证明 出资方法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钱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产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产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大概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产业,不得高估大概低估作价。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大概高估、低估作价的情况,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治理。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划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
6、以钱币出资的,应当将钱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产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大概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治理其产业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凭据前款划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创建后,如有股东发明作为出资的实物、产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订价额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补交其差额,追究相应的执法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增加或淘汰注册资本,必须召开
7、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决议。公司淘汰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通告三次。 第十九条 公司变动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构造治理变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出资证明:股东的证明文件接纳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创建后,应在五个事情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卖力。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消极治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执法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节 经营宗旨和范畴 第二十一条 经营宗旨:公司依法开展经营运动,执法法例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构造批准,并经工商
8、行政治理构造批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运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执法、法例划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治理构造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构造审批后,方开展经营运动。 第二十二条 经营范畴: 第三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出资证明 第二十三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执法、行政法例和公司章程划定的正当权利。 第二十四条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创建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必须于公司创建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因股东的小我私家行为在公司创建前签发出资证明书,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公司或公司股东可向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执法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创建后,应在五个事情日
9、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卖力。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消极治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执法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大概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执法效力,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进行的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如果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所作出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执法责任及由此引起的
10、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创建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然,公司应当凭据股东的要求通过传真、信函的形式向股东报告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如因股东的泄密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执法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应创建能够确保股东充实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职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负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享有
11、出席聚会会议权及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有权到场大概委派股东署理人到场股东会聚会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司的股东有权凭据自己出资数额的几多,在股东会上以投票的形式选举公司的董事大概监事。公司的股东只要切合公司法划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就可以担当公司的董事大概监事。 第三十三条 股东享有红利分派权:公司的股东有权凭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所谓红利是指红利是指一切公司盈余。 第三十四条 股东享有剩余产业分派权:公司解散时,股东对付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产业有权凭据自己所持公
12、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的清算人进行分派。 第三十五条 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股东可以随时查阅以下文件,了解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 (一) 公司管帐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管帐报表的资料; (二) 公司股东会的聚会会议纪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聚会会议纪录、决议文本,监事会的聚会会议纪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聚会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治理制度文件; (三) 反应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 管帐师事务所对公司财政陈诉颁发的审计意见的事情稿本; (五) 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六)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大概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13、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凭据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七) 非经正当步伐,任何人无权阻挠公司股东对该项正当权利的行使,不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用度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股东享有特别观察请求权: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要求股东会或法院进行对付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财政利润等有关公司情况进行专门观察。 (一)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股东在下列情况下才可行使特别观察请求权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和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有理由推定年终陈诉的账面代价低于实际产业代价;有证据表明审计陈诉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二) 股东比例: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防备股东对此
14、项权利的滥用,提起特别观察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应该占总股份数的0以上。 (三) 申请步伐:在切合上述比例的股东的书面提请下,股东会应该对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财政利润等进行观察,并出具书面观察陈诉。如果股东会拒绝观察,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情况进行观察。 (四) 经股东会或法院观察,简直存在本协议第六条第款的情况时,由直接责任人负担相关的观察用度,并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有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 (一) 股东有证据表明决议的步伐形式违反相关执法、法例或章程的划定时,单个或少数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或予以打消。 (二) 宣告无效或予
15、以打消的执法结果: 如果一项无效或可打消的决议给公司或少数股东造成了损害,则法院在对有关决议宣告无效或予以打消时,由直接责任人负担相关的执法用度,并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 如果股东通过此等步伐为公司得到利益,其中的0%做为嘉奖支付给股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创建以后,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步伐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九条 股东享有转让出资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大概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差别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置转
16、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置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的独资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公司章程的划定,侵犯股东正当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大概公司章程的划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四十三条 董事或控股股东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而由公司出头起诉属不可行,则少数股股东中的任何一员即可以他以及其他受害股东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由于诉讼所取得的赔偿或赔偿由公司享有。 第
17、四十四条 以上所称的不正当行为是指: (一) 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行为,如董事、经理自己与公司签订条约或进行生意业务; (二) 董事、经理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 (三) 董事经理与第三人勾通损害公司利益的生意业务; (四) 公司与关联企业进行的损害公司利益的生意业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所为的上述行为等。 第四十五条 上述不正当行为产生后,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如通过公司监事会监视有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等,大概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打消有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大概要求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及第三人向公司负担
18、赔偿责任的,则少数股东即不能行使该项权利。 第三节 股东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 存眷社会利益,以体现公司的社会目的,股东及治理者均不得利用公司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业务; (二) 遵守公司章程,守旧公司商业秘密; (三)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法缴纳股金; (四)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负担公司的债务; (五) 除执法、法例划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六) 执法、行政法例及公司章程划定应当负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股东违反以上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执法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节 控股股东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
19、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 此人单独大概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大概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二) 此人单独大概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三) 此人单独大概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法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大概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法(岂论口头大概书面)告竣一致,通过其中任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到达大概牢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任何方法损害公司和
20、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职位谋取分外的利益。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执法、法例和公司章程划定的条件和步伐。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视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运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政离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负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十三条 公司人员
21、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政卖力人、营销卖力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元不得担当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治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包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负担公司的事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凭据有关执法、法例的要求创建健全的财政、管帐治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政的独立性,不得干涉公司的财政、管帐运动。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分与公司及其职能部分之间没有上下级干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筹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治理的独立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
22、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元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接纳有效步伐制止同业竞争。 第五十七条 对付经法院大概仲裁机构认定控股股东利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权利之行为,大股东应当停止此行为,并赔偿小股东的相关损失,包罗聘请律师、管帐师的用度。 第五节 股东转让出资 第五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但是转让前应当告之其他股东,通知方法由股东会另行决定。 第五十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差别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掩护股东转让权份的权利,公司应该在股
23、东会决议通过股东转让出资提案后十个事情日内治理新股东的出资证明、注册资本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新股东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六十二条 提倡人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应切合公司法的划定;未经股东会决定,不得向可能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法人大概自然人转让股权,股东会可以要求受让股权的人包管不从事任何可能与公司产物或办事有竞争的事务。 第六节 新股东参加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创建后的新股东参加应提请股东会讨论通过,该提案的通过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六十四条 新参加股东的资金注入及相关事宜比照本章程第二章第二节及其他相关划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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