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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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员通用与基础知识,胡兴福赵研主编,(土建方向),2,上篇通用知识一、建设法规,3,(一)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二)建筑法,(三)安全生产法,(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4,(一)建设法规概述,Z1.1.1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现的内容(P1)Z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的概念及相应调整对象的具体范畴(P1)Z1.1.3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P2)Z1.1.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P2P3),(一)建设法规概述,5,Z1.1.1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现的内容1.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
2、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Z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一)建设法规概述,6,Z1.1.3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3.建设法规体系(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法律法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
3、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系统。它是按照-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但又因特定的法律对象而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一)建设法规概述,7,Z1.1.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2)建没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即建设法规体
4、系所采取的框架或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以下五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同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建没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一)建设法规概述,8,2)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
5、、“规章”等名称出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3)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全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述,9,4)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
6、布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在建设法规的五个层次中,其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法律效力高的成为上位法,法律效力低的成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一)建设法规概述,10,(二)建筑法,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P3)Z1.2.2建
7、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P4)Z1.2.3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P4)Z1.2.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P5)Z1.2.5不同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的范围及相应等级划分(P5P7)Z1.2.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P7P8),(二)建筑法,11,Z1.2.7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P8)Z1.2.8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P8)Z1.2.9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P8P9)Z1.2.10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
8、关规定(P9)Z1.2.1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P9P10)Z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P10P11),(二)建筑法,12,Z1.2.1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P11)Z1.2.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P11)Z1.2.1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与期限的相应规定(P12),(二)建筑法,13,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9、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8章85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Z1.2.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按资质条件把企业划分成的不同等级。,(二)建筑法,14,Z1.2.3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积
10、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专业承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序列可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见表1-l。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表1-1,(二)建筑法,15,Z1.2.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建筑企业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
11、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见表1-2。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表1-2,(二)建筑法,16,Z1.2.5不同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的范围及相应等级划分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施工劳务企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见表1-3、表1-4。,(二)建筑法,17,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3,(二)建筑法,18,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4,(二)建筑法,19,表1-4续表,(二)建筑法,
12、20,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劳务企业。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见表1-5。,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表1-5,(二)建筑法,21,表1-5续表,(二)建筑法,22,表1-5续表,(二)建筑法,23,施工劳务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可以承担各类劳务作业。,(二)建筑法,表1-5续表,24,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Z1.2.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
13、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建筑法,25,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14、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Z1.2.7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2)联合承包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1)联合体资质的认定依据建筑法第27条,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二)建筑法,26,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否则,依据工程建设项
15、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同时,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二)建筑法,27,Z1.2.8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3)转包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
16、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二)建筑法,28,Z1.2.9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4)分包1)分包的概念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自制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二)建筑法,29,2)违法分包依据建筑法
17、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Z1.2.10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建筑法,30,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Z1.2.1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1)建筑安全生产管
18、理方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二)建筑法,31,Z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企业各级负
19、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二)建筑法,32,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是指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20、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法,33,Z1.2.1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第38条、第39条、第41条、第4448条、第51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经2011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建筑法,仅对第48条作了修改,规定如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建筑法,34,4.
21、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Z1.2.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二)建筑法,35,Z1.2.1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与期限
22、的相应规定(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同时,还对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作了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的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二)建筑法,36
23、,(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Z1.3.1安全生产法颁布与实施时间、立法目的等相关内容(P12)Z1.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组成(P12P15)Z1.3.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P12P13)Z1.3.4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包括哪些(P13)Z1.3.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P13P14)Z1.3.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P14P15)Z1.3.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P15P16)Z1.3.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须履行的义务(P16P17),3
24、7,Z1.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概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P17)Z1.3.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P17P18)Z1.3.11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P18)Z1.3.1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P18)Z1.3.1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P18)Z1.3.14应急抢救工作的相关法律条文(P18)Z1.3.15事故调查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事故调查的管辖权限规定(P19),(三)安全生产法,38,Z1.3.1安全生产法颁布与实施时间、立法目的等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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