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承包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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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承包人管理办法1.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1.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1.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
2、中约定。 1.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1.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1.2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2.2 项
3、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2.3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
4、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1.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1.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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