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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总价款10,违约金,是否有效(共10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4补充协议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3、乙方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以银行 批准的为准.若乙方已按按揭贷款银行规定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全部文件,并在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如: (1)按揭贷款银行因政策调整或其它事由不能按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金额 和按揭贷款年限发放按揭贷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
2、日内按照银 行能够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和年限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并向甲方补交首付款 差额部分房款。若乙方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手续、补交差额款项的,逾期在30 日之内,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 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按揭贷款银行拒绝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款余额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在30内未能将购房款余额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的,买卖合同解除.若按揭贷款银行是因乙方个人原因拒绝提 供按揭贷款,乙方又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购房款余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致使买卖 合同解除的,
3、 乙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于甲方不具备 销售许可证书,导致乙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 支付已付房款10的违约金;若乙方不解除合同,则乙方应与甲方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视为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如有本条所列违约行为,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 配合甲方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手续,并承诺按照相关 部门确定的时限如期办理,乙方未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前来协助办 理有关手续的或未按照相关部门确定时限办理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 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
4、内,甲方在扣除印 花税及违约金后,将乙方剩余房款退还。 第二条:乙方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 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 票、本票)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 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需保证其支付的房款来源合法,如乙方所付房款受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 致使甲方不能自由使用,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要求之时限内补足被强制管理之款 项,否则视为乙方自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至强制措施之日未履行付款义 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房产交付 双方同意
5、按以下程序办理房产交付事宜: 1、甲方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或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 方.具体交付日期以甲方通知乙方前来办理交付入住手续的书面文件(即入住通 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出卖人将入住通知书按本附件约定的通讯地址以快递 形式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自出卖人寄出5日内视为送达成功。 2、乙方应按照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前来与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 续,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缴付 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或因本条第六款之规定,未能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 限和地点办理房
6、屋交付手续的,则自甲方发出的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起,即视为甲方已按期交付房屋。 4、自房屋交付或视为按期交付之日起(以二者较早者为准),与该房屋有 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至乙方。5、乙方迟于入住通知书规定时间接收房屋的,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按 物业管理公约规定补交自入住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 之日的各项费用。 6、乙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须付清全部房价款。如乙方未付清全部购 房款或乙方所申请的银行按揭款未划入甲方帐户内,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而不 视为甲方违约。 7、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由出卖人另行通知 买受人交房时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
7、责任。 第四条:甲方担保责任的解除 1、若乙方付款方式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甲方同意作为乙方的借款保 证人与乙方共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合同及文件. 2、乙方取得个人住房贷款后,在甲方担保期间,乙方须无条件按期向银行 偿还本息.如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且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垫支付的,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追偿通知之日起7日内偿还代为支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代垫款项 10的违约金。 3、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或者累积五个月未能向贷款银行偿还本息,视为乙方 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4、若乙方为按揭贷款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产权证办理及他项权利 登记;若乙
8、方拖延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证书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则自甲方通知期满 之日起,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5、乙方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后,甲方的借款保证责任解除. 第五条:房屋的转让 (1)乙方依法对外转让所购房屋前,须向甲方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 所规定的全部购房价款、违约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向 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 (2) 乙方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该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告 知乙方的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及承租人将无条件接受物业管理公约、 守则或有关文件的约束。 第六条:产权办理的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以终测面积为准,终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
9、套 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 方米. 实际总房价以终测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款为 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事宜;自商品房交付之 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登记事宜;产权办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 登记事宜,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故意拖延不予办理产权事宜,致使甲 方无法解除按揭贷款担保责任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书面通知办理产权事宜之日起10日内,携带通知要求的所有个人资料到书面通知 指定的地点办理上述手续和签署相关文件并同时缴纳办理产权所须相关费用及 税
10、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 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它约定 1、双方信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按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发 出.通知人寄出邮件后,本埠邮件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外埠邮件自发 出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双方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该 变化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直接送达信件及通知的,以受送 达方在送达信件及通知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第八条: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 纳的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乙方一次性付
11、款的,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纳的费用 (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 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 (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二:商业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0。27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NO。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
12、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与售房相关的所有合法文件;甲方还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前,向乙方明示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说明.乙方已看过并理解上述文件所表明的内容,且无异议。 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统一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 第一条 对合同附件四、附件五的补充约定 1。 乙方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及期限支付商品房价款: A 。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将房款 元整(人民币佰拾万 仟佰拾元整)一次性全部付清。 B .银行按揭贷款 乙方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 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13、,余款 元整(人民币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由乙方向 银行申请贷款,乙方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抵押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 乙方采用银行按揭或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须按以下约定办理; (1)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全部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的条件、程序及办理公证、保险等所需费用,并承诺提供的收入证明等资信情况以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提供的担保人具备担保人所应具备的条件,且完全符合银行规定办理按揭贷款要求.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如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无法实现,乙方应在知道不能办理或未获批准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择其他付
14、款方式,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乙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2%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余额,所定房屋由出卖人另售他人。(3)乙方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担保人条件等以按揭银行的最终审批为准,若按揭银行要求乙方变更按揭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另行提供担保人等,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4)因乙方个人原因,经按揭银行审批确定不能办理贷款或按申请要求首付款比例金额不足,乙方应当在确定不能贷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补足)房款
15、(首付款),逾期未付按合同逾期付款方式处理。 (5)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既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代办按揭的相关资料及相关费用,乙方应提供的资料以按揭银行的要求为准。 乙方逾期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申请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费用、委托手续的或不按时履行配合义务的,须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在30日内(含30日)的,应每日按贷款申请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按天累计; b、乙方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乙方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16、等费用后,将乙方已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乙方愿意继续提供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以配合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乙方须自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之日起,至其将申请的抵押贷款支付至甲方帐户之日止,每日向甲方支付贷款申请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乙方向按揭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贷款利率及贷款年限等均以按揭银行的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由乙方补足,由乙方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如逾期在30日内(含30日)内未补交的,须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一的违
17、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乙方已缴纳购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7)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过程中,应根据银行要求自行办理公证、保险、评估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8)若乙方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后,在担保期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帐户中扣款(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被扣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被扣款项至乙方还请之日的利息,以及被扣金额5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
18、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行销售或拍卖、变卖、折卖等方式处置乙方所购房屋。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按总房价款5计算的律师费等于实现上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就该房屋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在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直接为乙方清偿全部贷款。之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向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含本金、利息、
19、复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行销售或拍卖、变卖、折卖等方式处置乙方所购房屋,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按总房款5计算的律师费等于实现上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就该房屋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c。分期付款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 房款 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在年月日前支付房款 元整(人民币佰拾万 仟佰 拾元整),剩余房款 元整(人民币佰拾万 仟佰 拾元整)在 年月日前
20、一次性全部付清。 在约定应付款到期之日,出卖人以电话的形式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电话后应及时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房款,逾期在10日之内(含10日)的出卖人予以认可,逾期超过10日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应付当期约定房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按天累计;买受人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按购房总房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据实补足给出卖人。 第二条 对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交接手续的补充约定 2。1乙方在接房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
21、款、违约金、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各种税费等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交房手续,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 (2)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政策、行政禁令和命令、连续降雨、施工片区停水停电、市政施工、市政配套安装延误、城市规划变动等。) 2.3 合同附件六约定的房屋装饰材料、设施设备如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及时购买以满足施工需要,甲方可用其他不低于规定标准、档次的装饰材料、设施设备予以替换,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条 对合同第二十三条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补充约定 3。1 乙方同意,
2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确定前期管理物业企业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依照法定程序继续聘用或更换物业管理企业. 3.2 乙方同意,在房屋交接之时须与 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3乙方须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支付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支付. 3.4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成都市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3.5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全体买受人利益,甲方结合物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乙方认可并自愿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对合同第二十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4。1 有关商品房买卖及办理
23、公证、交易鉴证、抵押登记、领证、保险费等手续而产生的费用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等,均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合同中所指的商品房价款不包括前述费用及税金。 4.2 为及时、统一的办理产权证书,乙方应在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按当时规定的标准及商品房合同价款向甲方预交应由乙方承担的契税、房屋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产权证书工本费、印花税、维修基金等费用,产权证延误办理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4.3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在签订本协议时同时签订上述委托事项的委托书。乙方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并按4。2款规定向甲方交纳相关税、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
24、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的,办理房屋分户所有权证及分户国土使用证的时间相应顺延,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交房手续。 在乙方交清全部资料和税、费及专项维修基金且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条件下,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屋分户产权登记需要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甲方应当在乙方房屋所在楼宇全部物业的分户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2年内办理国土分户使用权证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国土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及解除权的行使 5。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办理退房手续的,均应在向甲方书面提出
25、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办理解除合同的备案手续,承担对甲方的相应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否则,视为撤回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无权再次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即无权退房)。 5。2 解除权的行使: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归于灭失。甲方行使合同解除的,甲方按本协议项下记载的电话、传真或通信地址通知乙方,采取传真、电话方式通知的,发出时间视为送达时间;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5天后视为送达。通知送达后,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而无须再通知乙方. 第六条 其他 6.1 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未出售部
26、分)、地下室人防区域、社区服务中心、自行车位停放处等未计入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具备使用功能的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属于甲方。地下停车场未出售部分的权属于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租赁. 6.2 根据市政规划的需要,乙方房屋前后所在地块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等公共设施,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 6。3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如果包含露台、平台、私家花园、屋顶花园,其该买受人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买受人自愿放弃对前述
27、商品房所含露台、平台、私家花园、屋顶花园的使用权,同意购买前述商品房的买受人对其享有专有使用权,享有前述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享有露台、平台、私家花园、屋顶花园的便利和使用权,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不得改变平台或露台(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并遵守物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通知 乙方保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内容真实有效且根据该任一方式发出的通知均能送达。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文件送达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同意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络。甲方采取电
28、子邮件方式联络乙方时,电子邮件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乙方,乙方不得以网络故障未能收到为由将责任转嫁给甲方。甲方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联络乙方时,在成都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自邮件寄出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外,自邮件寄出之日起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国际邮件寄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甲方采取挂号方式联络乙方时,在成都市行政区辖区范围内,自邮件寄出之日起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外,自邮件寄出之日起7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国际邮件寄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 除了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外,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售楼部张贴
29、公告的形式发布与合同及本协议有关的通知.依据合同及本协议发出的通知,自通知发出5日后视为送达。 第八条 本文效力 8。1 甲方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模型、售楼书)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外,甲方未对乙方作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乙方同意双方权利义务均以政府批准的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本协议为准。 8.2 本补充协议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装订在合同中。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不一致时的,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的,皆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九条 本文份数及生效 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具同
30、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日期:年 月 日篇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确认版本10。22) 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 特别提示: 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及本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
31、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签署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补充本合同 1、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对本商品房及其朝向、位置、楼层、大小、结构以及周边环境以及附属设施等已充分了解并认可。 2、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房屋位置门牌编号由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终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条 补充本合同第五条、第十条 1、有关银行对乙方之贷款申请拥有最后的决定权,银行是否同意乙方的贷款申请,是否与乙方签订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均属乙方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之间的民事行为,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2、乙方须及时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按照
32、本合同规定时间直接划给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所述的监管银行设立的商品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当自支付首付款当日向甲方提交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签署有关文件。如当日未提交贷款资料或未签署相关文件等致使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乙方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应付房款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房屋滞售损失,甲方退还乙方扣除房屋滞售损失后的已付房款余额. 4、若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的审批,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退房,乙方须在甲方书
33、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商品房的全部余款或预计贷款数额与可实际贷款数额的差额,否则,甲方有随时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房屋总价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房屋滞售损失,甲方退还乙方扣除房屋滞售损失后的已付房款余额。甲方不解除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至乙方付清应付房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房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要求甲方作为抵押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方,则甲方有权拒绝该要求。如甲方同意乙方要求而作为上述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贷款银行按照抵押贷款合同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自甲方替乙方偿还贷款及其他费用之日起
34、,即视为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6、若因乙方过错(包括且不限于拒绝、迟延或不完整地签署相关文件/申请文件、提交相关资料和提供必要配合等)而导致贷款银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与乙方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而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三条乙方同意: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本商品房的权属转移手续,并委托甲方将本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乙方贷款银行执管。 1、乙方未按时归还贷款,则乙方负责按银行之要求偿还按揭贷款或按与银行的其他约定办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因乙方未按时还款,或基于乙
35、方按揭贷款的其他原因而使甲方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包括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资料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以下情况均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除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本合同约定的本商品房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1、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银行放贷甲方帐户未足额收到应付款项; 2、如银行发放贷款额度与乙方的应付房价款产生差额时,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补足该差额款项; 3、乙方未按银行要求递交有关的个人资料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使得按揭房价款未能按期、足额到达甲方帐户; 4、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审批,又未按本合
36、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补足其差额项的; 5、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5项约定的情形. 6、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或推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如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届时本合同约定的本商品房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及补充条款第四条之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就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六条 补充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 1、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由甲方代收或部分代收,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乙方须在甲方确定交房日前交付完本商品房所有房价款、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费用(
37、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可接房,反之由此引起的逾期交付等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7日内书面或者通过媒体广告、电话、邮件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办理本商品房交付手续,乙方应按交付通知上确定的交房时间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之后对本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若需提前交房,以甲方通知的提前交房时间为新的约定交房时间,通知方式包括媒体广告、传真、电话、邮件以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3、如房屋交付时,乙方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在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合理意见,或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但乙方不得
38、以此拒绝接房,即甲方的交房时间不因此顺延,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本商品方已交付. 4、本商品房正式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前,如有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概由甲方承担。自本商品房交付乙方之日或视为交付乙方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占有本商品房相应之商品房公用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及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乙方仍未到甲方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甲方已完成交付,乙方已接房,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商品房的一切毁损、灭失、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风险)自约定交房日起由乙方承担。 6、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甲方已按相关物业管
39、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委托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乙方已知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乙方在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时足额交付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7幢、13幢-16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 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洋房住宅(2幢5幢、8幢12幢 )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2。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此物业服务费若有调整,则在依法确定后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向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作出公示。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前,物管收费面积按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执行,其后按房地产权证登记确定的面积执行,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前后收取
40、的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7、本合同第七条所列的“不可抗力是指:战争、暴乱等社会时间;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非甲方原因的市政配套批准延迟而导致的延误;或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命令的原因而导致的延误。 第七条 补充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1、如因政府相关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文件以及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异,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按照法律规定的面积误差调整方法调整房屋总价款,均不计利息。 2、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有权提出退房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约定的签署本商品房的房屋交接单之前提出退房,否则视
41、为乙方放弃退房; 3、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有权提出退房或解除本合同之权利时,双方应签署终止本合同的相关文件。甲方应将乙方已付的本商品房之房价款、有关税费(如有)及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的情况下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在双方按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之日起30天内支付与乙方。除此以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补偿,乙方亦无权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要求。当双方办妥终止本合同登记及有关手续后,乙方对本商品房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有权将本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八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小区整体管理的需求,在小区
42、内设置围墙等构筑物及开设小区出入口。第九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如因乙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或未能按期办理地产权证,或未按期提交办理上述事项的资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十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六条 1、若发生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未达到附件三的标准或房屋装修未达到附件四的标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无偿为乙方把本商品房之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房屋装修至附件三、附件四规定之标准,且并不会因此而拒绝接房或要求退房或要求甲方赔偿.如附件二
43、、附件三、附件四所列的材料的供应短缺或因其他原因以致甲方未能采用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内所列的材料,乙方同意为保证按时完成建筑工程,甲方可采用同等品质的其他材料代替. 2、甲乙双方商定,重庆市质量检测院为双方认可的质检部门.如检测结果合格的,一切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则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商定,本商品房交付时如存在的质量瑕疵不影响本商品房的交付,甲方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本商品房交接手续.之后,甲方应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七条 1、水、电、燃气、电话、光纤、网络及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在本商品房交付后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初装费和
44、设备费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 2、鉴于本项目系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明确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外,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3、公共配套建筑的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如商铺、幼儿园开业)的具体时间由公共配套建筑具体经营者最终确定. 4、在本补充协议签订时,甲方已经明确告知乙方如下事宜:对于凯川紫依云6号楼(综合楼,派出所编号),含消防电梯在内共计有5部电梯,其中,临近消防电梯的电梯为甲方专用电梯,使用权限专属于甲方所有。对于上述事宜,乙方已明示知晓并承诺不侵犯甲方该部电梯的专属权. 第
45、十二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八条 1、乙方要求甲方履行保修义务时,乙方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施工配合(包括不限于:填写报修单据、允许甲方或甲方委托之人员进入本商品房进行检修等)。若因乙方拒绝提供配合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发出一次书面催告,乙方在催告函通知的日期届满仍拒绝提供配合的,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履行保修义务,若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及/或向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保修、保修施工工期发生延期以及发生乙方自身损失的扩大(包括且不仅限于误工费、交通费等)应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商定,若双方对本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归属存有争
46、议,双方应当共同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若双方对于由甲方作为商品房交付标准而提供的,但不属于建筑物的各类卫浴、厨房、家电设备的质量问题责任归属存在有争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鉴定费用及鉴定机构依法收取的其它费用(如有),应当由双方事先各半垫付,待鉴定报告人出具后,由责任方全额承担,若双方均负有责任,则双方承担各自垫付部分费用. 3、如任何一方既不接受对方意见又拒绝共同委托鉴定的,另一方有权单独委托鉴定,鉴定结果仍可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如因一方不配
47、合而造成单方委托鉴定无法进行的,则争议亦无法及时得到解决的,一切后果及因此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责任由不配合鉴定的一方承担。 4、本商品房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甲方按新建商品房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但下述情形或事项甲方可予免责: (1)保修均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若因乙方自行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乙方对本商品房的改动或改造、乙方自行装修部分以及使用中的自然损耗和人为损坏、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2)石材、木材等天然材料必然存在的花纹、顔色差异,以及因其物理或化学特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吸附、渗透、沉淀、化学反应导致的外观变化,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3)石材、木材、地砖、瓷砖、墙面砖等外覆材料,在保修期间因属于保修范围的损坏而需更换时,甲方在保修施工中尽量采用与原花纹、顔色相似、相近的材料,但由于不同批号产品间固有的花纹、顔色差别的原因,导致更换的部分与原有部分之间存在外观差异,该项外观差异不属于保修范围,甲方亦不承担继续更换及补偿、赔偿责任. (4)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许可范围内的瑕疵(如不影响商品房结构的粉刷层裂缝),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乙方同意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配套设施及配套用房可供小区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