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城市及智能交通系统工程系统验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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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城市及智能交通系统工程系统验收标准1.一般规定1.1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本地区的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进行。验收对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1.2 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1.3 系统的工程验收包括下列内容: 1.3.1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1.3.2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1.3.3 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1.3.4 图纸、资料的移交。2.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2.1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符合表2.1的规定。工程名称:2.2
2、 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3.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3.1 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3.1.1 图象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 表3.1-1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图像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评分分级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5图像上稍有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并不令人讨厌 4图像上有明显的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3图像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2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13.1.2 图象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按表3.12的规定。主观评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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