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规范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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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业务行为,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确定组织评审业务的部门(以下简称“评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评价及技术鉴定的行为。第二条 评审工作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
2、准、保密要求和评审归档的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合规、合理、合法的原则。第三条 评审工作程序分为受理、评审、复核和审定等环节,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各负其责。评审部门履行组织评审与监督评审过程的职责。评审专家组组长履行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协调反映各专家意见,决定评审材料修改内容及审定最终评审意见的职责。评审专家履行对承担的评审项目及相关专业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的职责。申请人对送审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方式,由评审部门指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项目负责人负责评审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评审过程的监督,项目承办人协助开展项目组织实施。
3、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选聘应秉持胜任、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专家组专业结构应合理。评审部门通过遴选建立评审专家库,作为评审专家的选聘来源。第七条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评审规范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第八条评审业务来源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实施勘查许可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要件。第九条评审范围为申请人提交的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第十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业务活动。第三章组织评审的部门及相关法律依据第十一条组织
4、评审业务的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确定。第十二条评审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现行的文件、规范、标准及规定。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送审材料进行收卷登记,并对提交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不完整的上报材料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第十四条根据受理的评审项目数量,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第十五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从辽宁省动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随机抽出评审项目,进行专家与项目匹配,确定评审专家。每次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数量不得少于3人。第十六条向申请人发布评审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参会人员等有关信息;同时通知评审专家领取
5、评审相关材料。第四章评审第十七条评审会议一般由评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必要时由评审部门负责人主持。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包括:评审部门人员、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主要编写人。第十九条评审部门工作人员向参会人员介绍参会专家及有关人员情况;对专家组长建议人选进行举手表决通过后,交由专家组长主持评审会议。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及专家组成员对评审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要求评审材料技术负责人进行汇报、答疑、答辩后,实事求是地评价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并提出明确评审结论及具体修改意见、建议。第二十一条通过评审但尚需修改的材料,申请人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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