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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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HSEHSE管理部管理部 2前前 言言 鉴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技术要求高,因此,本教材内容力求以点带面,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常见问题;由于本人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不少缺点和错误,希望我们大家一起学习时能够提出宝贵意见,予以赐教指正,共同提高!3目目 录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03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10)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5 5)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五、中华人民共
2、和国劳动合同法 (50)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6)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2)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8)4九、工伤保险条例九、工伤保险条例 (7777)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85)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90)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93) 十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十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97)十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3、理暂行规定十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02)十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十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6)十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十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11)5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广义的法统治阶级的利益、强制力保证、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具体(还包括判例、习惯法)成文法国家机关、程序、规范性文件62. 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 按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 按法律地
4、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按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 按法律效力范围: 特殊法、一般法73.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领 导;(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84.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4.1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4.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法律地位和效力),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 地方政府规章 行业标准 9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
6、为普通法和特殊法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
7、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11.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 空间的适用;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排除适用; 普遍适用原则; 已有规定的不再适用安全生产法; 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今后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
8、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方针、 原则等。122.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1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六先: 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隐患预防在先; 监督执法在先。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9、根本目的。132.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活动的决策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规定了其六项基本职责。 好处: 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14(
10、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152.4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
1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四项权利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6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1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
12、的基本单元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公民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企业千差万别,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 企业要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自始至终都要遵守,并且不断完善。173.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1)生产经营
13、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2)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183.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1)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2)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3.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安全培训的要求 (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14、作业193.7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必须持证上岗。3.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9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203.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1)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 (2)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
15、二十七条规定; (2)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3.12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13 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13.14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1)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 (2)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3)特种设备只能由取得专业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3.15 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
16、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淘汰制度。3.16 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224.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1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从业人员权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23(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危及从业
17、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定可靠的直接根据,不得滥用; 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 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4.2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245.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第五十六条)(四项)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处理权。对
18、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对比较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依法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紧急处置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或者使用。 (四)查封扣押权。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5 5.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一)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管执法的行为准
19、则 (二)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 (三)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 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 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 告。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5.3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实施监察。265.4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应当具备
20、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 果负责。 5.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一)社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举报受理。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 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76.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1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
21、救援体系。6.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2)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6.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6.4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2)事故责任的追究 (3)事故统计和公布287.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7.1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7.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有关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
22、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7.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公安机关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297.4 民事赔偿责任的强制执行 (1)民事责任的涵义; (2)连带赔偿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3、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事故损害赔偿 (4)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3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共七章七十四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31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4、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1. 消防规划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32 2. 安全位置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
25、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333.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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