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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文件精神和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部署,推进厦门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市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领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中心以开展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颠覆性技术创新,是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中心旨在通过履
2、行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示范,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研究、设计、试验、咨询和培训等技术服务业务,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技术研发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集聚和培养高层次、专业化技术人才。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中心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指导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绩效评估;支持、推荐中心申报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工作。第二章 组建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以柔性电子、新型显示、云服务、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海洋科技、软件信息、智能制造、生物与健康、第三代半导体、先进功能材料、新一代人工智能等为重点领域,一
3、个领域原则上只认定一家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第六条 根据相关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不同主体牵头组建模式,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第七条 申请组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心应有明确的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和主要任务;(二)牵头单位须为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技术上应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或PCT 国际专利处于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三)企业为牵头单位的,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
4、5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近三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不少于3件,已有至少3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高校、科研院所为牵头单位的,对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相应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近三年主持各类科研项目10项以上(至少有一项为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不少于5例。(四)鼓励中心成立独立法人。未成立独立法人的,应建立独立的人、财、物管理制度。(五)中心须有相对固定的综合办公场所,须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3名以上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六)中心须具有研究、开发和
5、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试验场地。其中,科研用房不少于2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0万元。(七)中心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近三年拥有不少于3项科研成果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八)中心应建立健全资产、经费、人员、科研、服务等方面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探索新型体制机制。第八条中心组建程序如下:(一)申报。市科技局常年受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申请单位网上申报,提交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二)调研评审。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调研,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
6、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现场调研情况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择优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经局办公会研究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四)行文批准。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局下文批复组建,中心进入组建期,统一命名为“厦门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一般为两年。建设期内,在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申报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申请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批复组建二年以上五年以内的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可申请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二)中心在组建期间引进或培养高层次人才不少于3名,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
7、0名,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近三年拥有不少于3项科研成果的人员不少于20名。(三)组建期间,中心须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市级及以上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不少于1000万元。(四)组建期间,中心申请发明专利或其它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已有至少3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五)中心应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和开放服务,每年需有承接研究、设计、试验、咨询和培训等技术服务。(六)中心需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1.董事会或理事会由各方选派代表组成,由不少于5名人员组成,负责重大事项决策。2.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制定技术创新中心
8、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牵头组建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专家委员会每年需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七)中心主任由董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须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的学术、创新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具有较强的创新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八)中心及牵头组建单位不存在被列入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一条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申请单位网上申报。(二)调研评审。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公示。专家评审通过的,公示5天,
9、接受社会监督。(四)行文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中心,市科学技术局行文批准,享受有关政策兑现。第十二条 组建五年仍未申请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将不再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后,原称号将不再保留。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给予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无偿资助1000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设备采购、研发活动、引进人才等中心运营支出。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并获国家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第十
10、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重点评估实施关键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对产业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评估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运营补助;评估良好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运营补助;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不及格的,撤销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称号。第十八条 对未转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保留称号,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运营补助;评估良好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运营补助;对于连续两次评估
11、不及格的,撤销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上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送情况作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之一。第二十条 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发生牵头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和主任、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书面报告和现场核实情况决定原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资格是否继续有效。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一)中心主动提出取消的;(二)中心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三)中心连续两次评估不及格的;(四)中心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组建、认定和绩效评估的;(五)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因出现严重失信行为被联合惩戒的。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经认定后统一命名为“厦门市技术创新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授予牌匾。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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