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检查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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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涉及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等有关单位。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电监办)负责江苏省区域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检查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检查工作依法开展,注重实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五
2、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在用户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第六条 南京电监办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1.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2.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是否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 4.进网作业行为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进网作业人员是否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第七条 南京电监办有权制止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
3、有权制止进网作业电工违章操作。第八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应配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检查工作,及时向南京电监办通报持证电工进网作业情况。第九条 南京电监办依法对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进行下列检查: 1.是否建立进网作业电工相关管理制度;2.是否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续期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3.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的配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变(配)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基本配备要求:(一)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变(配)电所,应按四值三班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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