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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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5.12.04【分类号】51203【文号】【文题】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1995年12月4日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安吉县、武义县、常山县行政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2、的,都要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进行防治。不能自行防治的,要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按排防治。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使其水土保持功能失去或降低所必须补偿的费用。按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情况确定征收标准: 一、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覆盖度大于03),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12元; 二、对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试验场地、谷坊、塘坝、护坡、梯田等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征收。 第四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对因生产建设等活动而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征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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