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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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Technical code for regunation of CATV systemGB50200-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1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45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为强制
2、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11日目 次 1 总 则 2 系统的工程设计 2.1 一般规定 2.2 系统的基本模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分配 2.3 接收天线 2.4 前端 2.5 干线传输2.6 分配网络 2.7 前端机房和自办节目站 2.8 部件安装和线路敷设 2.9 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 2.10 供 电 3 系统的工程施工 3.1 一般规定3.2 接收天线3.3 前端机房3.4 干线架设3.5 支线和用户线3.6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3.7
3、 系统的调测 4 系统的工程验收4.1 一般规定4.2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4.3 系统质量的测试 4.4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4.5 验收文件附录A 系统基本模式中常用的图形符号附录B 常用测试表格附录C 系统的工程验收证书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 则1.0.1为使有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信号传输方式的有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2.1射频同轴电缆。 1.0.2.2射频同轴电缆与光缆组合。 1.0.2.3射频同轴电缆与微波组合。1.0.3系统的工程
4、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事业、有线电视网的发展规划的要求。1.0.4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系统的工程设计2.1一般规定2.1.1使用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根据电视广播、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传输、自办节目等信号源的现状、发展和经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宜预留12个频道。 2.1.1.2宜避免各种频率的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免的干扰,应采取变换频道等措施。2.1.2传输方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用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
5、于100dB时,应采用甚高频(VHF)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2.1.3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V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2.1.4按系统模式应对前端、干线和分配网络进行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和计算。2.1.5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产品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质检部门测试认定。 2.1.5.2在同一系统工程中选用的主要部件和材料,其性能、外观应一致。 2.1.5.3选用的设备和部件的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的标称特性阻抗均应为75。2.1.6系统
6、设施工作的环境温度宜符合下列要求:前端(图2.2.1-4)。图221-2独立前端系统模式图221-3有中心前端的系统模式2.3.2接收天线安装位置的信号场强可根据实际测试结果和主观视听效果综合确定。实际测试时,宜选择不少于3个有可比性的测试点。在每个测试点上,应测试所有频道(频率)的信号场强、频带内和频带外(邻频)的干扰场强。对新建建筑物天线安装位置的信号场强,可根据理论计算值并按主观视听和实际测试结果来确定。实际测试可采用模拟建筑物建成以后的状况来测定。2.3.3接收天线和天线放大器应按下列要求选用: 2.3.3.1每接收一个电视频道信号,应采用一副相应频道的接收天线。两个或两个以上电视广播
7、信号源处于同一方位时,可共用一副宽频带天线。接收到的每一个频道的信号质量应满足系统前端对信号质量的要求。 2.3.3.2当接收信号场强较弱、反射波较多或干扰较大时,使用普通天线不能保证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可采用高增益天线、加装低噪声天线放大器或采用特殊型式的天线。2.3.4接收天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3.4.1天线与天线竖杆(架)应能承受设计规定的风荷载和冰荷载。 2.3.4.2天线与天线竖杆(架)应具有防潮、防霉、抗盐雾、抗硫化物腐蚀的能力。用金属构件时,其表面必须镀锌或涂防锈漆。 2.3.4.3天线在竖杆(架)上调整时,应能转动和上下移动,其固定部位应方便、牢靠。 2.3.4.4天
8、线、竖杆(架)、拉线与支撑、附件应组装方便,固定可靠。2.3.5安装在室外的天线馈电端、阻抗匹配器、天线避雷器、高频连接器和放大器等应具有良好的防雨措施。2.3.6接收天线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3.6.1采用拉线竖杆(架)的安装方式时,拉线不得位于接收信号的传播路径上。2.7前端机房和自办节目站2.7.1有自办节目功能的前端,应设置单独的前端机房。播出节目在10套以下时,前端机房的使用面积宜为20m2;播出节目每增加5套,机房面积宜增加10m2。2.7.2具有自制节目功能的有线电视台,可设置演播室和相应的技术用房。演播室的工艺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2.7.2.1演播室天幕高度宜为3.
9、04.5m; 2.7.2.2室内噪声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附录A噪声评价曲线的规定,并应小于NR25。 2.7.2.3混响时间为0.350.80s; 2.7.2.4室内温度夏季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8。 2.7.2.5演播室演区照度不低于500lx;色温为3200k。2.8部件安装和线路敷设2.8.1系统中所用部件应具备防止电磁波辐射和电磁波侵入的屏蔽性能。室外信用的部件还应有良好的防潮、防雨和防霉措施。在有盐雾、硫化物等污染区使用的部件,尚应具有抗腐蚀能力。2.8.2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8.2.1部件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便于测试
10、、检修和更换。 2.8.2.2应避免将部件安装在厨房、厕所、浴室、锅炉房等高温、潮湿或易受损伤的场所。 2.8.2.3在室内安装系统输出口用户面板,其下沿距离地(楼)面的高度应为0.3m或1.5m。2.8.3前端设备应组装在结构坚固、防尘、散热良好的标准箱、柜或立架中。部件和设备在立架中应便于组装、更换。立架中应留有不少于两个频道部件的空余位置。 固定的立柜、立架背面与侧面离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8m。2.8.4前端机房和演播控制室宜设置控制台。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净距,在主要通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通道不应小于0.8m。2.8.5演播控制室、前端机房内
11、的电缆敷设宜采用地槽。对改建工程或不宜设置地槽的机房,也可采用电缆槽或电缆架,并置于机架上方。采用电缆架敷设时,应按分出线顺序排列线位,并绘出电缆排列端面图。2.8.6电缆(光缆)线路路由设计,应使线路短直、安全、稳定、可靠,便于维修、检测,并应使线路避开易受损场所,减少与其它管线等障碍物的交叉跨越。2.8.7室外线路敷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2.8.7.1当用户的位置和数量比较稳定,要求电缆线路安全隐蔽时,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 2.8.7.2当有可供利用的管道时,可采用管道电缆敷设方式,但不得与电力电缆共管孔敷设。 2.8.7.3对下列情况可采用架空电缆敷设方式: (1)不宜采用直埋或管
12、道电缆敷设方式; (2)用户的位置和数量变动较大,并需要扩充和调整; (3)有可供利用的架空通信、电力杆路。 2.8.7.4当有建筑物可供利用时,前端输出干线、支线和入户线的沿线,宜采用墙壁电缆敷设方式。2.8.8电缆与其它架空明线线路共杆架设时,其两线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8.8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接地装置,从接闪器至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宜采用两根,从不同的方位以最短的距离沿建筑物引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9.4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双屏蔽电缆或采用单屏蔽电缆穿金属管敷设。双屏蔽电缆的外层或金属管应与竖杆有良好的电气连接。2.9.5设置在天线附近的天线放大器,当采用单独的电源
13、线馈电时,电源线应单独穿金属管敷设,并严禁架空明敷。2.9.6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加装避雷保护器。2.9.7市区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郊区旷野的架空电缆线路在分支杆、引上杆、终端杆、角深大于1m的角杆、安装干线放大器的电杆,以及直线线路每隔510根电杆处,均应将电缆外层屏蔽接地。2.9.8室外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2.9.9向系统设备及用户设备提供电源的室外电力线路,自室外引入建筑物时采取的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2.9.10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在靠近电缆进入建筑物的地方,
14、应将电缆的外导电屏蔽层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9.10.1架空电缆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增设避雷器,并应将电缆外导体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2.9.10.2进入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入户处应与接地装置相连。 2.9.10.3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金属外皮与接地装置相连。2.9.11系统内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2.9.12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之间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降至防雷保护区以内,并不得妨碍车辆的运行;其吊线应作接地处理。2.9.13当天线针(架)的高度超过50m,且高于附近建筑物、构筑物或处
15、于航线下面时,应设置高空障碍灯,并应在杆(架)或塔上涂颜色标志。2.9.14系统的安全防护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中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2.10供电2.10.1不设演播室的系统,前端机房宜采用50Hz、220V单相交流电源,并应有独立的供电回路。2.10.2设置演播室的系统宜采用50Hz、380/220V电源,并应从总配电盘(箱、柜)引入独立的供电回路。2.10.3演播室灯光与技术设备的供电,应分别设置供电回路,并应采用相应的防干扰措施。2.10.4前端机房和演播室的设备供电电压波动超过+5%10%范围时,应设电源稳压装置。2.10.5干线放大器的供电
16、应采用芯线馈电的方式,电源插入器宜设置在桥接放大器处。 当供给供电器的电力线路与电缆同杆架设时,供电线材应采用绝缘导线,并应架在电缆的上方,与电缆的距离应大于0.6m。3系统的工程施工3.1一般规定3.1.1系统的工程施工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并应遵守本章的规定。3.1.2系统的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3.1.2.1施工单位必须执有系统的工程施工执照。 3.1.2.2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并已会审批准。施工人员应熟悉有关图纸并了解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等。 3.1.2.3施工所需的设备、器材、辅材、仪器、机械等应能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3.1.2.4新建建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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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电视 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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