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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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12.01【分类号】511【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106号【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10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河流、灌区的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新党发199716号),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
2、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地(州、市)、县(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补助;重点城市(县)的重要河段的治理、维护;跨地(州、市)河流的治理、维护和建设的费用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共同负担。地(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除与自治区共同负担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外,主要用于跨县(市)河流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县(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跨县(市)河流和县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维护。 第三条 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全区水管单位征收的水费中提取10; (二)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
3、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自治区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机动车驾训收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自治区有重点防洪任务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其中自治区集中三分之一; 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阿勒泰、阿克苏、伊宁、和田、塔城、吐鲁番、阿图什、奎屯。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各项基金(资金、收费、附加)。 第四条 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划转办法: (一)自治区各级水管单位年度征收的水费基数,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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