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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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01.17【分类号】51203【文号】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文题】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7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
2、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
3、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 (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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