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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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4.12.31【分类号】51204【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499号【文题】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499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引滦供水工程和其他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用水。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
2、办法交纳水费。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依供水管理过程中支付的水资源费、源水水费、动力燃料费、运行管理费、按固定资产现值提取的折旧费、按规定应计入水价的投资盈余和其他费用核订。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分类水价标准确定原则: (一)直取河水的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供水总投资6的盈余率和其他费用确定;直取河水的循环水按直取河水工业消耗水价的40确定。 (二)供给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加合理盈余率确定。 (三)农业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确定;菜田、经济作物灌溉及水产养殖用水供水价格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按照物价和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县水利部门提出调价方案,由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理,严格实行计划供水,按水利工程供水量计收水费。 用水计划的申请、审批,按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执行。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安排水费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水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及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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