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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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6.09.09【分类号】308【文号】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文题】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 (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设备成套管理工作,促进水利、水电成套设备达到质量优良、使用可靠、技术先进、匹配恰当、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确保水利、水电项目按时投产,根据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部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物资局是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设备成套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按统一计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部物资局、主
2、管厅(局、委)和项目业主三级成套管理(部管项目二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投资或与地方合资的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均由部物资局统一组织成套,负责行业归口管理。对主要、关键的配套设备订货合同进行鉴证,对设备的质量、价格、交货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廉政规定,遵纪守法。各级水利、水电设备成套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不得通过设备选厂、订货等工作环节收取回扣。 第二章 工作网络和职责 第五条 由水利部物资局、主管厅(局、委)、项目业主单位和部物资局各地区公司以及施工单位等共同组成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网络。 第六条 部
3、物资局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水利部门水利、水电主要设备的预安排工作;2汇编全国水利建设大中型项目主机及大型成套设备需要计划,向国家计委和机械工业部汇报计划的安排、协调排产、交货等方面的情况;3提供水利、水电成套设备的生产、供货、质量、价格等情况,提出设备选型和进口建议;4主要设备的招标和择优选厂及合同的审查鉴证等工作;5组织其它系统成套设备的招标、择优选厂、签订技术协议和经济合同;6负责组织主要设备监造、质量监督和催交工作;7负责主要设备的大件运输工作;8负责主要设备调价的协调、审核和报部批准工作;9负责工程急需、短缺设备的储备管理;10负责组织成套设备的进口工作;11负责提供成套设备的资质
4、审查信息,编写入网设备的目录;12负责组织设备成套联合服务;13组织设备成套业务和技术培训;14负责水利系统设备成套单位的资格初审;15负责设备成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第七条 项目主管水利厅(局、委)负责所管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工作。属于部物资局统一组织成套的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项目主管水利厅(局、委)主要职责是:1在设计审查阶段,提出设备选型选厂的建议;2组织业主单位编报主要成套设备计划;3提出设备招标、择优选厂意见;4组织设备利库工作;5按照供应分工,参加或组织设备订货;6负责所管项目设备催交工作;7负责所管项目的设备质量管理;8负责所管项目的设备价格管理;9负责进口成
5、套设备归口管理工作;10编报设备动态信息;11抓好设备维护和各项管理工作;12负责有关设备成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13认真做好部物资局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承担设备成套任务的施工单位)在项目主管厅(局、委)的领导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参加和办理本项目设备成套的计划编制、选厂、订货、监造、催交、运输、验收、保管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九条 部物资局各地区公司的设备成套工作由部物资局统一组织,负责水利、水电投产急需、短缺的设备储备和本地区水利、水电成套设备催交调剂、进口设备的接、发、运以及接受部物资局、项目业主等单位委托的其它设备成套工作。 第三章 成套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根据水
6、利、水电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部物资局参与编制成套设备技术发展规划,新产品开发和主要设备的预安排。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和初设审查等前期工作,提供有关水利、水电成套设备的生产、供货、质量、价格等情况和设备选型及进口的建议。 第十一条 在列入国家计划预备项目后,根据水利部确定的建设进度,可进行主机设备招标预安排。其它配套设备订货应在工程列入国家计划开工项目后进行,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设备清册和订货所需的技术规范等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厅(局、委)要组织业主单位严格按水利、水电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编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成套设备订货资料,部物资局按统一计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设备分交,
7、划分供应分工。在设备分交时,还要听取项目业主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厅(局、委)在报送水利、水电成套设备需要计划前,要先组织利库。 第四章 设备订货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主要设备和其它系统成套设备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厂订货。其它配套设备要择优订货。 第十五条 项目的主要设备招标程序,在国家计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后)和主要设备招标书经部确认同意后,由部物资局会同项目主管厅(局、委)和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招标。定标前要向部汇报并征得同意。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项目设计、业主单位,同制造厂签订主要设备的技术协议和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 主要设备的技术协
8、议和经济合同经供需双方盖章及项目主管厅(局、委)审查,在工程列入国家基建计划预备项目后,由部物资局会同有关司局审核鉴证(单机金额200万元以上要进行鉴证)后,即行生效。 第十七条 部物资局负责主要设备合同价格的审核和材料差价的调整审核。主要设备和材料需要调整价差时,由部物资局会同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协商、核定后报部批复执行。 第十八条 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系统成套设备由物资局组织成套,要坚持招标、择优订货原则,按审定设计的技术条件,在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运输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定制造厂,签订技术协议和经济合同。在择优选厂工作中,要充分考虑项目业主单位的意见。设计单位不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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