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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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 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库容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 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 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 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 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 监
2、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 开展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 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 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 号)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 第七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 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 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 本达到水利水电建
3、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 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 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 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 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 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 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4、 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 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 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 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 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 2 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 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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