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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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9.04.16【分类号】302【文号】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通知印发【文题】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
2、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 蔷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蔷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 进行
3、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
4、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桥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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