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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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六)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六)第六篇 土石方工程 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 、 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 行 日 期:1988年7月1日第六篇 土石方工程目 次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土方开挖 第一节 有边坡的挖土 第二节 有支撑的挖土 第三节 土方挖运 第四节 特殊施工方法第三章 石方开挖 第一节 钻孔 第二节 石方明挖 第三节 石方暗挖 第四节 暗挖临时支护
2、第四章 石碴挖运 第一节 大型机械挖装 第二节 装岩机挖装 第三节 人工装运 第四节 暗挖石碴运输第五章 爆破第六章 通风及排水 第一节 通风第二节 排水第六篇 土 石 方 工 程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水工建筑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对于各类小型开挖工程(如民用建筑物的基础、地质勘探的坑槽等)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10.3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上级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
3、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第10.4条 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10.5条 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给以足够的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如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的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第106条 在开挖区域内,如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0.7条 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必须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第10
4、.8条 在有瓦斯地区作业,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第10.9条 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0.10条 各项施工的辅助作业,均应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土 方 开 挖第一节 有 边 坡 的 挖 土 第211条 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如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工作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弃料应存放到远离边线5.0 m以外的指定地点。 第212条 如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213条 为合理的布置出土路线和弃土堆放地点,应考虑以下几点: 1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 3凡边坡高度大于15m
5、,或有软弱夹层存在、地下水比较发育以及岩层面或主要结构面的倾向与开挖面的倾向一致时,且二者走向的变角小于45时,岩石的允许边坡值要另外论证。 第218条 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第219条 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第 2110条 挖掘土方的过程中,若发现深洞、基穴、古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经详细检查后方可工作,以免发生危险。第二节 有 支 撑 的 挖 土 第221条 如施工地区狭窄,或受其它条件限制(包括附近有震动较大的机械设备),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6、。用于固壁支撑的材料,不得糟、朽、断、裂。板材厚度不少于 5cm,撑木直径不小于 10cm;支撑方法应根据土质及工程具体情况而定。 第222条 土壤在正常含水量下所挖掘的坑槽,如系直边坡,其最大挖深不得超过下列数值,否则应设固壁支撑: 1在松软土质中为1.2m。 2.在密实土质中为1.8m。 第2 23条 操作人员上下坑槽时,不得攀登固壁支撑,应设通行斜道或搭设梯子。 第224条 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以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25条 拆撑前应首先检查槽帮情况,并自下而上逐层拆除。第三节 土 方 挖 运 第231条 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具应
7、安装牢固。 2在挖土时,两人间距以不互相碰撞为宜。 3在基坑内向上部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设台阶,其宽度一般不小于O.7m,严禁利用挡上支撑存放土石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运。 4人工运土坡道的坡度一般应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人工搬运 1:71:5 独轮车、一人推车 小于1:12 双轮车、一人拉车 小于1:20 第232条 人工挖装、配合机械吊运土方时,机械运转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并应配备有施工经验的工人统一指挥,不得各行其是。 第233条 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 第234条 大型设备通过或工作地点的路基,必须有
8、足够的承载力。 第235条 清除铲斗内积存料物,机械必须停止工作,并将工作部分停置在安全位置。清除工作进行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第四节 特 殊 施 工 方 法 ()土方爆破开挖 第24. 1条 土方爆破开挖作业,不论采用洞室爆破或药壶等集中药包爆破,均须制定爆破设计并严格遵守本规程第五篇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4. 2条 由于冻土的强度,决定于土骨架和冰的强度,以及冰与土中矿物颗粒表面之间的粘聚力,因此,在松动或抛掷大体积的冻土时,必须慎重选用爆破参数,以免发生事故。 ()土方水力开挖 第24. 3条 开工前对水枪操作人员、高压水泵运行人员,应进行冲、采技术安全教育,并对全体施
9、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24. 4条 利用冲、采手段形成的掌子面不应过高,最终形成的掌子面高度一般不宜超过5m,当掌子面过高时可利用爆破法、或机械开挖法,先使主体坍落,再布置水枪冲采。 第 24. 5条 水枪布置的安全距离(指水枪喷咀到开始冲采点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m,同层之间枪距保持2030m,上、下层之间枪距保持1015m。 第24. 6条 冲土应充分利用水柱有效射程(一般不超过6m)。开工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布置输泥渠槽、供水设备、人行安全道等等,并制定每台水枪的冲采范围,冲采顺序以及有关技术安全措施,以防发生意外。 第24. 7条 冲采过程中,应遵守的主要事项: 1水枪安置要平
10、稳牢固,不得倾斜。转动部分应灵活,喷咀、稳流器不得堵塞; 2枪体不得靠近输泥槽,分层冲上的多台水枪严禁上下放在一条线上。距开采面应留一定安全距离,以防坍塌压伤人员和设备;严禁水枪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起动; 3停止冲采时,应先停水泵然后将水枪口向上停置; 4水枪射程范围内,严禁有人通行、停留或工作; 5冲来时应严格避开水柱与各项动力导线接触; 6.结冰期,一般应停止冲采施工; 7每台水枪应由二人轮换操作,其中一人观察立体崩坍、移动等情况,并随时转告上、下、左、右枪手、引起注意,严禁一人操作,一人不在现场; 8冲采过程中,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护。第三章 石 方 开 挖第一节 钻孔 第311条
1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第 3 1 2条 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第313条 供钻孔用的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的拦杆。开钻部位的脚手板一定要铺满绑牢,架子本身结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314条 钻孔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爆破效果不良发生安全事故。 第315条 对于手风钻、潜孔钻、凿岩台车等操作工人,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执行本规程第十一篇中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石 方 明 挖 第321条 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
12、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第 322条 一般情况下,水工建筑物基础开挖、或边坡开挖,均应自上而下进行。凡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施工总工程师批准,禁止采用自下而上、先挖坡脚的开挖方式。 第323条 对开挖部位设计开口线以外的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若有不安全的因素,必须及时处理,或采取防护措施。 第324条 对开挖深度较大的坡(壁)面,每下降5m,应进行一次清坡、测量、检查,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防护,避兔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 第325条 进行撬挖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2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
13、并应有专人监护。 3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4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很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 第326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以确保机械化联合作业的安全生产。第三节 石 方 暗 挖 第331条 洞口削坡,应严格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同时应作好坡面、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第332条 进洞前,必须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或采取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第333条 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一般不宜小于5m。 第 3. 3
14、. 4条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作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得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在强迫进洞的条件下则例外)。 第3 3 5条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防止井台上弃物坠入井内。 2提升设施应有专门设计。 3井深超过 15m时,上下人员直采用提升设备。 4漏水和林水地段,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第336条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通导洞再进行扩挖时,应作好以下工作: 1由井四周边至导井口应有适当坡度,便于扒碴。 2爆破后必须认真处
15、理浮石和井壁。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碴砸坏井底棚架。 4扒碴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自井壁边缘石碴顶部逐步下降扒碴。 5导井被堵塞时,严禁到导井四位置或井内进行处理,以防止石碴坠落砸伤。 6井内应设人行爬梯,爬梯每隔1015m设休息平台一个。爬梯应装有护栏。 第337条 石方暗挖每次放炮后,应即进行敲帮问顶并清除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 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洞井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观察 险石动态。 第338条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活动强烈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
16、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未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场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应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地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计划。 第339条 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得小于30m。第四节 暗 挖 临 时 支 护 ()一般规定 第34. 1条 洞井的支护工作,应根据地质条件、洞室结构断面尺寸、开挖工艺、围岩暴露时间等因素作出支护设计。并制定详细具体的施工说明书,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第34. 2条 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说明书的规定,及时进行支护。一般应在围岩出现
17、有害的松弛变形之前支护完毕。 第34. 3条 开挖期间和每茬炮后,都应对支护进行检查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受力状态。 第344条 对于特殊不良地质的临时支护,应结合永久支护进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临时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永久性支护。 ()喷锚支护 第34. 5条 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或依工程类比法,制定合理的锚杆参数。 第34. 6条 喷射工作面,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尽量降低粉尘浓度。有条件时,可设置防尘水幕,以及采用水泥裹砂法喷射混凝土的新工艺。 第34. 7条 岩石渗水较强地段,喷射混凝土之前应设法把渗水集中排出。喷后钻排水孔,以防止喷层脱落伤人。 第34. 8条 凡锚杆孔的直径大于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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