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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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8.07.08【分类号】302【文号】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通知发布【文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正文】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
2、、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法规; (二)指导、监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并且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负资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资
3、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五)审批省区边界河流上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六)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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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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