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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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2585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2、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
3、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 (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4、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
5、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6、: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六)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七)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八)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九)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十)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
7、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 (一)发布资格预审信息;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五)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交评标委员会一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
8、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 3、重要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 4、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 5、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6、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 7、标底的确定方法; 8、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 10、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1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12、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
9、13、投标有效期限。 (三)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五)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六)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七)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八)表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设备、材料选型、设计图纸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10、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招标采购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1、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五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
12、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投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表式填报投标总报价、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主要内容; (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四)近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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