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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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5.04.22【分类号】305【文号】水利部水科技1995135号【文题】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正文】 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 (1995年4月22日水利部水科技1995135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重点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计划是水利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级水利科技项目计划、部基金项目计划、科技推广计划及标准化计划等配套衔接。 第三条 编制重点计划的目的是根据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运用计划、经济、行政等手段,调动水利科技部门的
2、积极性,加强水利科技开发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增强水利科技活力,提高科技水平,促进水利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水利部科技教育司是重点计划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 项目申请及计划编制 第五条 编制重点计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2.中长期科学科技发展纲要; 3.水利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第六条 重点计划的立项条件 重点计划的项目应与水利重大工程建设和管理结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技术; 2.能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的新技术; 3.实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究; 4.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的中间试验。 同
3、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大的战略决策性研究、重点学科的重大基础性研究及软科学研究。 第七条 重点计划的项目来源: 一、“自下而上”的方式: 1.各流域机构、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程局、部直属工程管理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部属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统筹办理所属单位、部门的项目申报事宜。 2.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立项条件,填写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申请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按隶属关系向主管的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对于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合一)。 3.项目申报
4、单位应统一协调并审核承担单位的申请项目,在匹配资金、所结合的试区、试点或工程项目落实后择优向部科技教育司申报。 4.每年度重点计划项目的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三月三十日。 二、“自上而下”的方式: 部科技教育司根据水利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急需安排项目,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或以项目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部科技教育司收到申报的申请书后,对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初选项目,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内容、考核目标、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额度,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平衡后,编制水利部年度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九条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部科技教育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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