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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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能源水电1989181号 为适应国家政府机关和电力工业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明确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防汛职责,加强防汛管理工作,确保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渡汛安全,特颁发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请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武警水电指挥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湖北清江开发公司、鸭绿江图门江电力公司和二滩水电开发公司(筹)等单位,可参照本条例中有关主管局职能的条款,负责所管工程项目的防汛管理工作。 1989年3月1日第一章 总 则 1为适应当前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工作的需要,依
2、照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渡汛,特制订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基建工程建设阶段中的防汛管理。 改建、扩建工程和小型水电站工程可参照执行。 3主管局(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下同)统一管理所辖范围内的水电基建工程防汛。 4水电基建工程项目的防汛管理,实行监理单位(工程管理局、工程建设公司及其它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职能的单位,下同)经理负责制。 在建的投资包干项目,实行工程局局长负责制。 5. 防汛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防汛工作不仅是安全渡大汛,还必须按工程特点和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作好对其它灾害的防御工作。 6认真贯彻国务院和
3、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服从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组织完成防汛救灾抢险任务。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1部水电开发司归口管理大中型水电基建工程项目防汛工作。负责贯彻国务院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防汛指令,颁发、修订水电基建工程防汛工作管理条例、办法,并监督实施。 2水电基建工程的防汛机构分两级设置。 (l)主管局防汛领导小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辖范围内水电基建工程防汛; (2)工程项目防汛指挥部。由水电基建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经理(或工程局局长)负责组建,在主管局防汛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
4、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防汛。 3各级防汛机构在防汛工作中,要与设计、施工、运行、水文、气象、通讯和交通等单位、部门密切协作,依靠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支持,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4工程项目建设后期,有部分工程已移交生产时,基建、生产及设计单位应在主管局主持下,划分防汛职责,并建立以基建单位为主的联合防汛机构。第三章 主要职责 1主管局 (1)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上级防汛机构下达的防汛工作部署和指令; (2)负责贯彻执行本条例及部颁其它有关防汛工作条例、办法,并监督实施; (3)审批工程项目“年度防汛措施计划”; (4)负责工程项目防汛复检及验收; (5)掌握工程项目渡汛情况,协助项目监理单
5、位(或工程局,下同)抢险救灾; (6)制订水电基建工程防汛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逐步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 2监理单位 (1)根据设计确定的工程施工总进度、渡汛方案等技术资料,编制工程项目的“年度防汛措施计划”,报主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水情工作机构,编制水文预报方案,负责对外签订预报、测报协议,并与水文、气象台站配合,务使预报准确及时; (3)统筹各承建单位的防汛工作,负责划分各承建单位施工现场、生活区的防汛界限,明确各方防汛责任,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4)保证防汛物资供应和动力、通讯、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在汛期的正常运行; (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汛前自检,督促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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