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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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1.1 水源地保护地一、地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不应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将取水点
2、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并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 4、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5、输水渠道、作预沉池(或调蓄池)的天然池塘,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二、地下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且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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