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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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6.04.08【分类号】51203【文号】【文题】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6年4月8日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水土保持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为防治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补
2、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等活动中,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破坏地貌植被、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等所必须给予补偿的费用。 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等活动中对造成的水土流失,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治理而必须交纳的费用。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出具委托书,委托相应行政区域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他水土保持设施(含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试验设施等)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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