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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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 海 市 市 容 环 卫 行 业 技 术 规 范 SR1-2004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Code for Compost and Digesting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2004 上海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Code for Compost and Digesting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日期: 年 月 日2004 上海前 言根据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达二四年科技研发项目的通知”(沪容环发【2004】113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选址和规模;3 工艺、设备和设施;4 建筑标准;5 环境保护;6 技术经济指标。本规范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秦 峰、王 雷、余 毅、朱 桦、徐云龙1 总 则1.0.1
3、为了提高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达到安全卫生、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目的,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制定本技术规范。1.0.2 本规范是上海市规划、设计、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和尺度。1.0.3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综合处理厂的生化处理车间等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1.0.4 生化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垃圾产量及其性质,合理确定其建设水平和技术工艺,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1.0.5 生化处理工程主要用于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宜处理源头分类收集的有
4、机垃圾。1.0.6 生化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2 术 语2.0.1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2.0.2 生化处理主要指利用好氧或厌氧微生物分解有机垃圾的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堆肥处理工艺和厌氧消化工艺。2.0.3 前处理好氧发酵(厌氧消化)前的预处理过程,主要作用在于为后续好氧发酵(厌氧消化)创造合适的条件,并分选出可利用组分。前处理工艺一般由破袋、分选、破碎、混合搅拌、输送等工序合理组合而成。2.0.4 后处理好氧发酵(厌
5、氧消化)生成固体产物的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主要包括好氧堆肥二次发酵出料制作粗堆肥、厌氧消化残渣脱水与无害化(资源化)处理。2.0.5 深加工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工艺中有机复混肥的生产以及厌氧消化工艺中沼气净化利用等。3 选址和规模3.1选 址3.1.1 生化处理工程的选址应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3.1.2 选址应考虑服务区域及其垃圾产量的分布、处理工艺、运输距离、产品出路和最终处理设施位置等因素后合理确定。3.1.3 选址应结合城市用地性质确定。3.1.4 生化处理工程的选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选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要求。2 选址与服务区、最终处理
6、设施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3 选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电力供应和污水排放条件。4 选址应在人口密度较低,公共场所、水源地、文化遗址和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与居住区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5 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主导风向下方。3.2规 模3.2.1 上海市生化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宜按表3-1的规定分类。表3-1 建设规模分类类 型额定日处理能力(t/d)大型600中型300600小型3004 工艺、设备和设施4.1 工 艺第4.1.1条 生化处理工艺的选择应综合选址面积、建设规模、垃圾产量和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第4.1.2条 生化处理宜选用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可行、占地面积小、环
7、保效果好的工艺。第4.1.3条 生化处理工艺宜采用好氧堆肥工艺或厌氧消化工艺。1 好氧堆肥处理工艺中,静态堆肥的温度在不小于55的情况下,需持续57天;动态堆肥的温度在不小于55的情况下,持续时间需满足无害化要求。2 厌氧消化工艺中,中温厌氧消化温度应为2838,高温厌氧消化温度应为4860。第4.1.4条 生化处理的基本工序包括:计量、前处理、好氧发酵(厌氧消化)、后处理及深加工等。第4.1.5条 生化处理工程每年实际运行天数不少于300天。第4.1.6条 进行生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宜具有如下性质:密度250600kg/m3,有机物含量不小于55,无机物含量不大于30,碳氮比(C/N)为20
8、1301。第4.1.7条 生化处理工程设备完好率应大于85。第4.1.8条 生化处理工程产品得出率应不少于1520,其含水率应小于30。残渣产生率应不大于25。第4.1.9条 生化处理产品质量除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 3059)的有关要求,还必须符合上海市有关标准要求。加工复混肥产品时质量应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的要求。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应达到回收利用对其品质的要求,并加强安全措施。4.2 设备和设施第4.2.1条 生化处理工程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
9、境卫生专用设备 垃圾堆肥(CJ/T 19)的有关要求和上海市相关标准要求。第4.2.2条 生化处理工程设备(设施)包括:主体设备(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和附属设施。第4.2.3条 主体设备(设施)包括计量、前处理、生化、后处理及深加工设备(设施)。1 计量设备应准确计量进入生化处理设施的城市生活垃圾量,并配备控制与记录等设备,预留数据远程传输接口。2 前处理设备(设施)主要包括受料、给料、破袋、分选、破碎、混合搅拌及输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合理组合选用,垃圾经前处理后必须符合生化处理对物料的要求。3 生化处理设备(设施)主要指发酵设备(设施),生化处理设备(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工艺要求,
10、并且实现机械化生产。设备(设施)底部应设置渗沥液收集和导排设施,顶部应设置臭气收集设施。4 后处理设备(储存)主要包括分选、破碎、输送及储存等。后处理设备应提高生化处理产品的品质。5 深加工设备主要包括资源化回收、压实造粒、打包装袋、复混肥生产及沼气净化设备。深加工设备对生化处理产品进行再加工,以利于生化处理产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第4.2.4条 二次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包括粉尘、噪声、废气、废水及二次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1 粉尘处理设备(设施)应能有效防治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2 噪声处理设备(设施)应能有效的防治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噪声。3 废气处理设备(设施)应能有效的处理生化
11、处理过程产生的臭气。4 废水处理设备(设施)应将生化处理工程产生的渗沥液、场地及车辆冲洗水、生活区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5 二次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应将生化处理工程产生的二次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第4.2.5条 附属设施主要包括配套、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1 生化处理工程应配备完善的作业道路、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视和自控等配套设施,保证生化处理作业顺畅进行。2 生化处理工程应配备必须的生产管理设施如行政办公用房、机修车间、计量间、自控室、化验室及变配电室等。生化处理工程应设置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以保证管理和作业人员的日常生活。5 建筑和环境5.
12、0.1 生化处理厂总体布置原则1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其服务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地形综合考虑,做到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布局合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 生化处理厂应建成封闭式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程所选用的设备及作业方式按功能分区布置。3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到作业车辆的通行和作业方便,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4 厂内构、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现行有关防火、卫生及安全规范的要求。5 生化处理厂用地面积应满足处理工艺及作业方式的要求,一般为85200m2/(td)。5.0.2 生化处理厂的沿街区域布置应与其相接的城市道路景观相协调;厂内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外装饰应与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5.0.3
13、生化处理厂内卸料区应留有车辆回转场地,回转场地的尺寸应根据作业车辆的类型或作业方式来确定。同时,场内应有明显的作业车车位标志及车辆行驶方向标志。5.0.4 作业车间的室内墙面、地面等表面应平整、光洁。地面应采用耐磨和耐腐蚀的材料。5.0.5 作业车间的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0.010.015),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地沟等排水措施,以便车间地面的清洗。5.0.6 作业车间内应设有通风除臭、除尘系统。5.0.7 厂区内应采取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5.0.8 厂区内四周布置密集的常绿植物,绿地率应不小于35%。生化处理车间与场外建筑物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绿化林隔离带。5.0.9 需夜间作业的生化处理工
14、程,其照明应符合作业的需要。5.0.10 生化处理工程应设置避雷措施。6 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6.0.1 生化处理工程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包括噪声、粉尘、臭气、污水和二次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规定。6.0.2 对于车辆行驶、生化处理作业、通风除臭等各个环节产生的噪声,应按其产生的状况,分别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要求,作业车间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控制措施如下:1 应选用低噪声的作业机械和设备;2 合理布置总平面,高噪声设备尽量集中布置,并利用建筑物和绿化隔离带减弱噪声的影响;3 合理布置通风
15、管道,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4 对于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分别按不同情况采取消声、隔振、隔声、吸声等措施,并着重控制声强高的噪声源;5 减少交通噪声,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时,降低车速、禁鸣喇叭。6.0.3 主要粉尘及废气产生源应采取密闭、局部隔离等措施,由风机抽吸、集中除尘及脱臭后高空排放,气体的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要求。6.0.4 生化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宜进行生产回用,减少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经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三级排放限值的要求后纳管排放。6.0.5 场地道路冲洗水经过沉淀
16、后,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排放。6.0.6 生化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固体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6.0.7 生化处理过程散落垃圾应及时清除,保证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6.0.8 实现臭气、粉尘、噪声等主要环境影响指标的在线监测,并预留远程通讯接口。6.0.9 生化处理设施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要求。6.0.10 通风系统致病菌的灭活以及蝇、蚁、鼠等卫生防疫措施应按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规定执行。7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17、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18条文说明上 海 市 市 容 环 卫 行 业 技 术 规 范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mpost and Digesting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条 文 说 明2004 上海1 总 则第1.0.1条 说明了编
18、制本规范的目的。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1.0.2条 说明了编制本规范的意义。意义在于为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市统一标准,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和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内容包括强制性与指导性,建设原则、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相关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规模、工艺及设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及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相关方结合具体情况执行。第1.0.3条 说明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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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市容 环卫 行业 技术规范 城市生活 垃圾 生化 处理 工程技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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