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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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11.12【分类号】510【文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1997149号【文题】青海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青海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1997年11月1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1997149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青海省实施办法等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加强对水资源、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力度,规范水政监察的管理活动,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包括全省区域内的水资源监察、水土保持监察
2、、河道监察、水利工程监察、防汛和水文等设施的监察。 第三条 省、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队伍。省、州(地、市)、县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隶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 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法规; (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
3、)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提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水平;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性收费; (六)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七)承办各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工作机构是水利行政法制体系建设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依法行政,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领导同级水政监察工作,实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 水政监察队伍由现有的水政水资源机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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