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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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3.07.03【分类号】504【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文题】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93年7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深化水利改革,促进小型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总库容在百万立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库;河西地区小于一万亩,河东地区小于三千亩的自流灌溉工程;千亩以下或总装机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下的提水灌溉工程,以及人饮、病改、机电井、木轮泵、喷滴灌等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
2、是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经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第四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乡(镇)水利站负责该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跨县、乡和村、社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单位一方的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 管理组织
3、,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在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乡(镇)村、社集体管理组织、联户管理组织及选定个体专管人员。受益范围较大或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可由乡(镇)水利站直接实施管理或由专管机构管理。 第七条 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在行政上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及村、社行政组织领导,在业务上服从县(市、区)水利部门、乡(镇)水利站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采取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也可实行专业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户服务。 第九条 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站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
4、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基层水利管理组织,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全面管理工作,促使水利工程向良性运行发展。 (二)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发展规划,进行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指导,协助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效益。 (三)加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协调大中型水利工程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关系。 (五)负责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各种形式经营承包管理合同的审查、签订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
5、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工程效益。 (二)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加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承包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运行和维修计划,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降低能耗,扩大灌溉效益。 (四)坚持水利工程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核定水费标准,加强水费计收管理,落实管理人员报酬。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水利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五)服从上级水利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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