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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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6.05.21【分类号】51203【文号】【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1996年5月21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印发) 第一条 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水土保持,特指生产建设活动中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水土流失所须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为国家和自治区水土
2、保持监督执法的试点单位。首批试点县(市)名单详见附件一。 本办法施行后,如需在上述试点单位之外另行新增加水土保持收费试点市、县,应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得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另行下文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占压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包括工程设施,如塘坝、堤堰、挡土墙、截水沟等,生物设施,如林木、植被等),从而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占压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因损坏自然地貌、植被等而造成水土流失或废
3、弃的砂、石、土、废渣、尾矿等,需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必须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负责治理。自行治理且治理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治理标准的,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原则征收: (一)因生产和建设活动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了的,按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51元;不便按面积计算的,按每立方米一次性征收12元。 (二)损坏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和塘坝、护堤等工程设施
4、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征或由损坏者按同等工程设施质量标准修复。工程造价所计的交费总额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确认。 第六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原则计征: (一)水土流失较严重,且不易测算损坏程度,并须制定水土保持治理方案的,其防治费收取标准,按经审查同意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治理方案的防治费标准总额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确认。 (二)水土流失较轻的,可测算其损坏程度,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按下表所列标准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表 名 称 计收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按破坏面积 占用、损坏草地、 元m2 O501oo 林地等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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