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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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04.21【分类号】509【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1号【文题】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免缴其他费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其项目包括:燃油附加费、地方使用的电力建设基金(不高于国家征集标准)、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
2、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工业供水每立方米价内收取001元,城镇生活供水每立方米价内收取002元,淡水养殖、经济作物用水每立方米价内收取001元;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海口市、琼山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 (四)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农田水利、水利基建项目使用经费; (五)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中划拨20; (六)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划拨20; (七)经批准出租、出售国有水利设施收回的资金; (八)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获得的收益及收回的资金; (九)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从工业供水、城市生活供水、淡水养殖用水、经济作物用水和出租、出售国有水利设施中筹集的水利建设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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