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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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6.12.10【分类号】510【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6106号【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实施细则【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实施细则 (1996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610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规,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力度,保障全区河道防洪、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规范水政监察的管理活动,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包
2、括全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监察、河道堤防监察、水土保持监察、水利工程监察、水文和防汛等设施的监察。 第三条 自治区、市、县、自治县、市郊区、市城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队伍。自治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其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水法规; (二)依法保护水、水
3、域、水工程、水土保持和其他水利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水平;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征收行政性费用; (六)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级水政工作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具体行使水政监察职权。 第七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水政监察队指导。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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