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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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12.17【分类号】509【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文题】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
2、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包括:贵阳、遵义、安顺、铜仁、都匀、毕节、凯里、兴义、赤水市,以及湄潭、桐梓、思南、沿河、石阡、印江、镇远、榕江、锦屏、施秉、平塘、三都县;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建设和市、县防洪,实行省、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三级管理,根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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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水利工程、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规程规范、施工规范、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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