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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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3.01.18【分类号】51204【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310号【文题】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1993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3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的水力发电厂暂按原办法执行)。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经再次催交无效的,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排)水。 第三条 供水水费标准,根据水费核定原则和水资源供求情况,由各市人民政府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有条件的地区,水费标准一步到位,困难地区于一九九五年前分步按标准计收,但起点水费与到位年限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水费标准未到位之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应对经济不能自我维持的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合理补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用水单位和群众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二章 水费核定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排)水成本包括工
3、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核订水费标准,工业和生活用水应高于农业用水,经济作物应高于粮食作物用水,经济特区和涉外供水应高于其他地区,对于涉外供水的水价,应根据双方鉴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核定水费标准,起步水费按标准的5070计收;经济作物按粮食作物当年水费加收30。 由水利设施二级提水的单位或个人,按当年供水水费5070计收水费。 (二)工业、生活水费。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额(水源短缺地区的盈余额可高于6)核
4、定水费标准,起步水费按标准的6070计收。使用后再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可用于灌溉和其他兴利的贯流水,按水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水产养殖用水。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水产养殖的,按水产品年销售总额的23计收。 旅游设施用水水费参照工业用水计收。 (四)水力发电用水水费。水库坝后电站、渠道跌水电站,经发电后的水源仍可直接用作灌溉或供水用途的,按水电站售电价的10计收,不能直接用作灌溉或供水用途的按水电站售电价的20计收。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上的电站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水费分成,按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指县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部
5、分)的供水成本比例确定。 第七条 机电排灌(含水轮泵)水费,农田按提水高程核定成本分级计收,困难的地区可按核定成本的5070起步(电费或燃料油费另按实际消耗量计收);非农田排灌按受益面积计收,其标准按农田排灌标准加收30。 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 第八条 水费应按供水量计收。用水单位要安装水表计量。尚未装水表的,可暂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机电排灌亦可按设备铭牌值计算。 农业用水可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制度;不具备按量计费条件的,可暂按灌溉面积收费。 水力发电用水可暂按发电量计费。机电排灌水费分灌溉和排水两部分的受益面积计费。有条件的可按抽水每千吨提高单位扬程计收。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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