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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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 CJJ 3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CJJ 39-91主编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的通知建标1991296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3991,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
2、工作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目 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质量检验评定 第一节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第二节 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第三节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第三章 土方与地基工程 第一节 土方工程 第二节 灰土、砂石地基工程 第三节 木桩工程第四章 石作工程 第一节 石料加工 第二节 石活安装工程 第三节 修配旧石活第五章 大木构架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柱类构件制作 第三节 梁类构件制作 第四节 构类构件制作 第五节 檩(桁)类构件制作 第六节
3、 板类构件制作 第七节 屋面木基层制作 第八节 斗制作 第九节 大木雕刻 第十节 下架(柱头以下)木构架安装工程 第十一节 斗安装工程 第十二节 上架(柱头以上)木构架安装工程 第十三节 屋面木基层安装工程第六章 木构架修缮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大木构架修缮 第三节 屋面木基层修缮 第四节 斗修缮第七章 砖料加工 第一节 干摆、丝缝墙及细墁地面的砖料加工 第二节 淌白墙砖料加工 第三节 檐料、杂料、异形砖、脊料砖加工 第四节 砖雕刻第八章 砌筑工程 第一节 干摆、丝缝墙工程 第二节 淌白墙工程 第三节 糙砖墙工程 第四节 碎砖墙工程 第五节 异形砌体工程 第六节 琉璃饰面工程 第七节
4、 砌石工程 第八节 摆砌花瓦 第九节 墙帽工程 第十节 墙体局部维修第九章 屋面工程 第一节 琉璃屋面工程 第二节 筒瓦屋面工程 第三节 合瓦屋面工程 第四节 干槎瓦屋面工程 第五节 青灰背屋面工程 第六节 屋面修补第十章 抹灰工程 第一节 新做抹灰工程 第二节 修补抹灰第十一章 地面工程 第一节 砖墁地面工程 第二节 墁石子地工程 第三节 水泥仿古地面工程 第四节 地面修补 第十二章 木装修制作、安装与修缮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槛框、榻板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三节扇、槛窗、支摘窗、帘架、风门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四节 坐凳楣子、倒挂楣子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五节 栏杆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六节 什
5、锦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七节 大门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八节 木楼梯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九节 天花、藻井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十节 木装修雕刻 第十一节 木装修修缮第十三章 油漆彩画地仗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使麻、糊布地仗工程 第三节 单披灰地仗工程 第四节 修补 地仗第十四章 油饰工程 第一节 油漆工程 第二节 刷浆(喷浆)工程 第三节 贴金工程 第四节 裱糊工程 第五节 大漆工程第十五章 彩画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大木彩面工程 第三节 椽头彩画工程第四节 斗彩画工程第五节 天花、支条彩面工程第六节 楣子、牙子、雀替、花活彩画工程附录一 本标准术语解释附录二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附
6、录三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录四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附录五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录六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录七 检验工具表附录八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有所依据,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我国北方地区下列古建筑的整体或部分修建工程: 一、官式古建筑和仿古建筑; 二、近、现代建筑中采用古建筑形式或作法的项目。地方作法中与官式作法差异较大者,可参照本标准有关条目执行。 第1.0.3条 对文物古建筑工程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其质量检验评定,应参照文物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或定案要求执
7、行。 第1.0.4条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第二章 质量检验评定第一节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第2.1.1条 古建筑修建工程的质量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第2.1.2条 古建筑修建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项工程:按建筑工程的主要工种工程划分。 分部工程:按建筑的主要部位划分。 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第2.1.3条 古建筑修建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由各分部工程综合构成的个体建筑;二、修缮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一个或若干个有关联的单体建筑组成。 第二节 质量
8、检验评定的等级 第2.2.1条 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2.2条 分项工程的检验项目分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二、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
9、项即为优良;优良项目应占检验项数50%及其以上;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第2.2.3条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二、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 第2.2.4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二、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必须包括主体及装饰分部工程)为优良; 2.质
10、量保证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 第2.2.5条 当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一、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二、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 三、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评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第三节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 第2.3.1条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
11、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并应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附录二)。 第2.3.2条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其中地基、基础与台基、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并应填写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附录三)。 第2.3.3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的规定,且应提供木材含水率与质检测报告、瓦件及油漆涂料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并应填写保证资料核查表(附
12、录四)。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见本标准附录五。凡表中不含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中“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的有关规定。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应填写本标准附录六所列表格。 第2.3.4条 单位工程或群体工程当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和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并应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包单位。第三章 土方与地基工程第一节 土方工程()保证项目 第3.1.1条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
13、第3.1.2条 填方的基底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基底处理记录。 第3.1.3条 填方和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回填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现场鉴别或取样试验。 第3.1.4条 填方和柱基、基坑(槽)、管沟的回填,必须按规定分层夯压密实。取样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土质量密度,其合格率不应小于90%,不合格干土质量密度的最低值与设计值的差不应大于0.08g/cm3,且不应集中。 检查数量环刀法的取样数量:柱基回填,抽查柱基总数的10%,但不少于5个;基槽和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50m取样1组,但不少于3组;基坑和室内填土,每层按50100
14、m2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200400m2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灌砂或灌水法的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取样平面图及试验记录。第二节 灰土、砂石地基工程()保证项目 第3.2. 1条 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 第3.2.2条 灰土、砂石的干土质量密度或贯入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分层试(检)验记录。()基本项目 第3.2.3条 灰土、砂石的配料、分层虚铺厚度及夯实程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配料正确,拌合均匀,虚铺厚度符合规定,夯压密实。 优良:配料正确,拌合均匀,虚铺厚
15、度符合规定,夯压密实,灰土表面无松散起皮。 检查数量柱坑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基坑、槽沟每10m2抽查1处,但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3.2.4条灰土、砂石的留槎和接槎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分层留槎位置正确,接槎密实。 优良:分层留槎位置、方法正确,扶槎密实、平整。 检查数量 不少于5个接槎处,不足5处时,逐个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允许偏差项目 第3.2.5条 灰土、砂石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5的规定。检查数量 同第3.2.3条的规定。第四章 石作工程 第4.0.1条 石作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毛石、料石等石砌体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第八章砌
16、筑工程的有关规定,(图4.0.1、图8.5.1)。 检查数量台明、栏板柱子、台阶、腰线等,每1020m抽查1处,但不少于2处(图4.0.1);地面按面积每50m2抽查1处,但不应少于2处;散件及其它数量不多但作法特殊的石活(如挑檐石、沟门、沟漏、券石等),每种至少抽查1处。凡制作加工或安装方法差异较大者,均应分别检查,每种至少检查1处。第一节 石料加工()保证项目 第4.1.1条 石料的品种、规格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第4.1.2条 石料的纹理走向必须符合构件的受力需要。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4.1.3条 不得使用带有裂缝、炸纹、隐残的石料。
17、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基本项目 第414条重要建筑的主要部位,其石料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合格:外观无明显缺陷,如明显的红、白筋或红、白带,明显的杂色、污点,大面积黑铁等。优良:外观无明显缺陷,色泽相近。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第4.1.5条 石料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合格:石料表面整洁,无明显缺棱掉角。优良:石料表面洁净完整,无缺棱掉角。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第416条 表面剁斧的石料加工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斧印直顺、均匀,刮边宽度一致。优良:斧印直顺、均匀,深浅一致,无錾点、錾影及上遍斧印,刮边宽度一致。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第417条 表面磨光的石料加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表面平滑光亮,无明
18、显的麻面,表面无大砂沟,无明显斧印、錾点、錾影。优良:表面平滑光亮,无麻面,表面无砂沟,不露斧印、錾点、錾影。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第4.1.8条 表面打道的石料加工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道的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道应直顺,道的宽度无明显差别,深度相同,刮边宽度一致。优良:道的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道应直顺、均匀,道的宽度一致,深度相同,无乱道、断道等不美观现象,刮边宽度一致。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第4.1.9条 表面砸花锤的石料加工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无明显的錾印及漏砸之处。优良:不露錾印,无漏砸之处。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第4.1.10条 表面雕刻的石料加工应
19、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内容及形式应具有传统风格,比例恰当,形象自然,造型准确,线条流畅,空当处应清地扁光,无明显的扁子印或錾痕。 优良:内容及形式应具有传统风格,比例恰当,形象美观,造型准确,线条清晰流畅,根底清楚,空当处应清地扁光,不露扁子印或錾痕。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第二节 石活安装工程()保证项目 第4.2.1条 灰浆品种、材料配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古建常规作法。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第4.2.2条 灰浆必须饱满。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检查。 第4.2.3条 石料必须完整,不得断裂或严重损坏。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4.2.4条 背山必须严实、牢固平稳,不得空虚
20、。背山的位置、数量应适宜,所用材料的硬度不得低于石料的硬度。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4.2.5条 连结铁件的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4.2.6条 栏板、望柱、抱鼓等垂直安装的构件,必须安装牢固平稳。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并用手推晃。()基本项目 第4.2.7条 石活灰缝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灰缝顺直,宽度均匀,勾缝整齐、严实。优良:灰缝平直,宽度均匀,勾缝整齐、严实、干净。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第4.2.8条 栏板、望柱、抱鼓等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位置正确,构件不偏歪,整体顺直。优良:位置正确,构件端正,整体顺直整齐。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第4.2.9条 石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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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水利工程、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规程规范、施工规范、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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