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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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5.12.13【分类号】502【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8号【文题】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1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必须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第三条 下列少量取永
2、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少于10000立方米的; (三)其他取水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第四条 省、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省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取水许可总量。 第六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
3、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确定后,应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的县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员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
4、水水源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取水许可申请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农业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农业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年取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5、经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九条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所在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跨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口所有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所在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持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向拟建取水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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