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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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摘要:通过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竞争机制逐渐成为建筑业的主导方式,并且随着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和招投标制度逐渐完善,建筑工程行业正蓬勃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背后,我们应该清醒看到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这在成为本行业继续健康发展的阻力。本文将叙述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关键词:招投标;四个主体:问题;对策目录1. 我国招投标活动暴露诸多问题的表现和原因 41.1 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发展和问题 41.2 简述我国招投标活动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 51.2.1 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
2、空间 51.2.2 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 5 1.2.3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51.2.4 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62.明确招投标活动一般过程和“四个主体” 62.1 少数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 72.2 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问题 72.3投标方的问题 82.4招投标代理机构方面 83.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对策 9 3.1 加快立法,深化体制改革 9 3.2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质疑、投诉制度 103.3 严查恶意投标、暗箱操作 103.4 提升代理水平,树立行业信誉11小结 121. 我国招投标活动暴露诸多问题的表现和原因 1.1 我国招投标活
3、动的发展和问题1979年,我国土木建筑业参与国际竞争,以投标方式在中东、亚洲、非洲和港澳地区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国内建筑业于1981年在深圳和吉林开始招投标的试点工作。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工52000平方米,经招标节省投资9644万元,工期缩短半年,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吉林省吉林市从1985年开始在功用建筑及住宅小区试行招标制。继深圳、吉林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之后,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7月,在鲁布革引水工程中首次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参加投标的企业有8家,日本大成公司以比标底低46的价格中标,工期缩短120天。这些招标投标试点的成功,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起很大的反响。为
4、推行招投标制,在以后的二十几年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法规。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发布到1998年3月1日正式施行建筑法,对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出成。1995年起招投标中心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相互协作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199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将进一步规范建
5、筑企业标后合同管理,为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有利于迎接我国建筑业加入WTO后面临的新挑战。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2000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我的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不再包括议标。这些都使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进人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有效地推动我国建设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制度,它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以及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方法的方面成效显著。但是,各地大生产和大发展的浪潮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现
6、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建筑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少数业主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是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更加扭曲了有序的竞争,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也增大了改革的经济和社会代价,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危害社会现象。所以当前,应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认清问题的本质原因,从源头上遏制此类不正常现象的发生。1.2 简述我国招投标活动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1.2.1 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
7、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
8、间。1.2.2 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
9、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1.2.3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
10、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1.2.4 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社会化选拔
11、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2.明确招投标活动一般
12、过程和“四个主体”倘若我们要探讨招投标问题的深层原因,我们有必要知道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程序和相关参与的主体单位。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此种制度我们可以大致总结为:项目主体方依法公开招标、施工主体决定投标
13、,主体方和评审机构开标、评标,主体方公布中标的施工主体。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可以看到牵扯到的四个潜在和明确主体,这是这四个主体组成了招投标过程,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主体方、施工投标方,审核代理方。接下来,我将从这四个主体谈一些自己对于招投标问题的看法和相关对策。2.1 少数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由于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后续监管机构的缺位和不积极,导致后续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对招投标工作无法实施全过程监督。同时,由于监管的乏力和脱
14、节,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从现有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些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某施工单位的幕后老板或股东,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地进行招标投标,用自己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从专家评委上做文章,内定专家评委,未评而先定;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关卡”,提高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暗藏潜规则,监管形同虚设,从中坐收渔利。 由于建设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很多施工企业在招标开始之前,提前到主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拨款的部门与实权人物或经办人员进行
15、所谓的“沟通”。这种“沟通”一旦成功,便会有如下优势:首先,能最早获得信息,做好“提前工作”,待项目真正招投标时,他们与业主已经“沟通”到位,“内定”或有了实质性意向,招投标便成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其次,依靠上层重要部门或关键人物,造成一种居高临下的效果,使旁人感到既合理又合法。如通过“沟通”上层某些专业机关的领导或专业人员,提出该项工程的特殊专业要求,并由相关部门出面提出只有某施工企业才能承建该项工程的“建议”。实际上,这些“建议”只不过是该施工企业意志的体现,是该施工企业与该机关一些人员先前私下“沟通”好了的。这些上层实权人物在滥用手中的大权时,自己当然也“财源滚滚”。这正是权钱交易在当
16、前招标投标中的具体表现,行政权力主体干涉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公平竞争进行干涉或限制的行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为数不少。如何规范管理建筑市场、还招投标市场一片净土,是我们政府主管部门目前急需思考和下大力气整顿的问题。2.2 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问题根据规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有些项目发包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在“场外”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此外,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时代脱离,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部门与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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