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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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09.22【分类号】509【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732号【文题】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9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73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 第
2、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 (一)从省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省级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是: (一)从地(市)、县(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
3、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名单如下: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厦门市 (三)地(市)、县(市)、区收取的堤防维护费、防洪保安基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 省级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财预字(1997)145号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另行制定。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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