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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主编单位:沈阳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3年3月1日关于批准颁发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2)城科字第159号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4282。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沈阳市建工局暖卫
2、标准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施字第514号和(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辽宁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1956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程”和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中的有关章节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规范定名为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各地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
3、校等方面的意见,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行之有效的条文,修改了繁琐和在技术上要求偏高或偏低的条文,删去了较陈旧、无指导施工意义的条文,增补了国内外较成熟并广泛应用了的一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作了反复研究和试验,并在两次全国性会议上讨论审定,然后修改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二章二百七十五条,除保留原规范的室内给排水、采暖和热水供应、锅炉安装、防腐保温、工程验收等章节外,并新增加了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排水、供热以及管道焊接等章节。在原章节中还增补了排水塑料管,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高温热水采暖,辐射板采暖,串片、扁管、板式散热器,锅
4、炉水质处理和太阳能热水器等条文。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沈阳市建筑工程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以便修改时参考。沈阳市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一年十月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三章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给水管道及附件安装第三节 消防管道及附件安装 第四章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管道安装第三节 雨水管道安装第五章 卫生器具安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卫生器具安装第三节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第六章 室内采暖、热水供应系统安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管道安装第三节 散热器安装第四节 高温热水采暖管道安装第五节
5、辐射板安装第六节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第七章 室外给、排水管网安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给水管道安装第三节 排水管道安装第四节 管沟与井室第八章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管道安装第九章 管道焊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碳素钢管道焊接第三节 塑料管道焊接第十章 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锅炉安装第三节 附属设备及附件安装第四节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第十一章 防腐和保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防腐第三节 保温第十二章 工程验收附录一 名词对照表附录二 名词解释附录三 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内采暖与卫生工程和民用建筑群(
6、小区)的室外给水、排水、供热管网及整体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室内工业给、排水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采暖与卫生工程,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 采暖与卫生(以下简称暖卫)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及其它技术文件齐全,并业经会审; 二、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已进行技术交底; 三、材料、施工力量、机具等能保证正常施工;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需要。 第1.0.3条 暖卫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计必须具有设计单位的文件。 第1.0.4条 暖卫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及制品,应有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标准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或产品合格证。第1.
7、0.5条 暖卫工程的施工,应与建筑及其它有关专业工种密切配合。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验评定,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第二章 通用规定第2.0.1条 本章适用于下列各章的通用技术要求。第2.0.2条 暖卫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和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核验规格、型号和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第2.0.3条 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必须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临时封闭。第2.0.4条 给水和采暖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水冲洗,直到将污浊物冲净为止。第2.0.5条 管子的螺纹应规整。如有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第2.0.6条 管道穿过基础、墙壁和楼板,应配合土建预留孔洞
8、。其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按表2.0.6的规定执行。第2.0.7条 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一般可采用刚性防水套管。第2.0.8条 在同一房间内,安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附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分别安装在同一高度上。第2.0.9条 明装钢管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曲率半径应相等。第2.0.10条 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应垂直于管子中心线,其表面应相互平行。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用橡胶石棉垫;给排水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用橡
9、胶垫。法兰的衬垫不得突入管内,其外圆到法兰螺栓孔为宜。法兰中间不得放置斜面垫或几个衬垫。连接法兰的螺栓,螺杆突出螺母长度不宜大于螺杆直径的1/2。第2.0.11条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位置应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二、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三、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毫米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四、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五、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六、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第2.0.12条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表2.0.12的规定。 第2.0.13条 采暖、给水及热水
10、供应立管管卡安装,层高小于或等于5米,每层须安装一个;层高大于5米,每层不得少于2个。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为1.51.8米,2个以上管卡可匀称安装。 第2.0.14条 阀门安装前,应作耐压强度试验。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如有漏、裂不合格的应再抽查20%,仍有不合格的则须逐个试验。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出厂规定的压力。 第2.0.15条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热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3.5倍;二、冷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4倍;三、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1.
11、5倍;四、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弯管的椭圆率:管径小于或等于150毫米,不得大于8%;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大于6%。管壁减薄率不得超过原壁厚的15%。折皱不平度:管径小于或等于125毫米,不得超过3毫米;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超过4毫米。第2.0.16条 弯制方形钢管伸缩器,宜用整根管弯成。如需要接口,其焊口位置应设在垂直臂的中间。第2.0.17条 方形伸缩器水平安装,应与管道坡度一致;垂直安装,应有排气装置。第2.0.18条 安装伸缩器,应做预拉。如设计无要求,套管伸缩器预拉长度,应符合表2.0.18的规定;方型伸缩器预拉长度等于1/2X。预拉长度允许偏差,套管+5毫
12、米、方型+10毫米。第2.0.19条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立管垂直度,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第三章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6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的室内给水管道的安装工程。第3.1.2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使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80毫米,可使用给水铸铁管。消防和生活合用的给水管道,应按生活饮用水管道选用管材。第3.1.3条 给水管道,应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第3.1.4条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米。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铺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为500毫米。交叉铺设时
13、,垂直净距为150毫米,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如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下面时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应小于排水管径的3倍。煤气管道引入管与给水管道及供热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米,与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第3.1.5条 室内给水管道试验压力不应小于6千克力/厘米2。生活饮用水和生产、消防合用的管道,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超过10千克力/厘米2。注:水压试验时,在10分钟内压力降不大于0.5千克力/厘米2,然后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作外观检查,以不漏为合格。第二节 给水管道及附件安装第3.2.1条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被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管螺纹露出部分,应做防腐处理。
14、第3.2.2条 给水横管,宜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第3.2.3条 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可拆装的连接件。第3.2.4条 给水铸铁管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2.5条 管道上的阀门:管径小于或等于50毫米,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0毫米,宜采用闸阀。第3.2.6条 冷、热水管和水龙头并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下平行安装,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面;二、垂直安装,热水管应在冷水管的左侧;三、在卫生器具上安装冷、热水龙头,热水龙头应安装在左侧。第3.2.7条 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冻结的地方。第3.2.8条
15、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810倍水表直径的直线管段,其它水表的前后应有不小于300毫米的直线管段。第3.2.9条 设有消火栓的建筑物和因断水影响生产的工业企业建筑物,只有一条引入管,应绕水表安装旁通管。第3.2.10条 明装在室内的分户水表,表外壳距墙表面不得大于30毫米,表前后直线管段长度大于300毫米时,其超出管段应弯沿墙敷设。第3.2.11条 饮用水管道在使用前应用每升水中含2030毫克的游离氯的水灌满管道进行消毒,含氯水在管中应留置24小时以上。消毒完后,再用饮用水冲洗,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第三节 消防管道及附件安装第3.3.1条 安装室内消火栓
16、,栓口应朝外,阀门中心距地面为1.2米,允许偏差20毫米。阀门距箱侧面为140毫米,距箱后内表面为100毫米,允许偏差5毫米。第3.3.2条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在箱内的挂钉或水龙带盘上。第3.3.3条 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管道的连接,如设计无要求,充水系统,可采用螺纹连接或焊接;充气或气水交替系统,应采用焊接。第3.3.4条 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系统的管道应有坡度。充水系统应不小于0.002;充气系统和分支管应不小于0.004。第3.3.5条 安装自动喷洒消防装置,应不妨碍喷头喷水效果。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吊架与喷头的距离,应不
17、小于300毫米;距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大于750毫米;二、吊架应设在相邻喷头间的管段上,当相邻喷头间距不大于3.6米,可设一个,小于1.8米,允许隔段设置。第3.3.6条 在自动喷洒消防系统的控制信号阀前,应设阀门,在其后面不应安装其它用水设备。第四章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4.1.1条 本章适用于室内排水和雨水管道的安装工程。第4.1.2条 生活污水管道应使用排水铸铁管、缸瓦管、陶土管和排水塑料管(由成组洗脸盆和饮用喷水器接到共用水封之间的排水管和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短管,可使用钢管)。雨水管道,应使用排水铸铁管、钢管、石棉水泥管、钢筋混凝土管、混凝土管、缸瓦管和排水塑料管。悬吊
18、式雨水管道,不得使用非金属管。易受振动的雨水管道(如锻造车间等),应使用钢管。第4.1.3条 承插管道的接口,应以麻丝填充,用水泥或石棉水泥打口(捻口),不得用一般水泥砂浆抹口。第4.1.4条 空调房间风机盘管的排水管,如需接向室内管道,宜在排水管上安装截止阀,并在接往管道前设置水封。第二节 管道安装第4.2.1条 排水管道的横管与横管、横管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或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第4.2.2条 生活污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第4.2.3条 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的检查口或清扫
19、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立管上应每两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低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如为两层建筑,可仅在底层设置立管检查口。如有乙字管,则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设置检查口,其高度由地面至检查口中心一般为1米,允许偏差20毫米,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150毫米。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应安检修门; 二、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应设置清扫口。当污水管在楼板下悬吊敷设,可将清扫口设在上一层楼地面上。污水管起点的清扫口与管道相垂直的墙面距离,不得小于200毫米;若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400毫米; 三、在转角
20、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四、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应按表4-2-3规定的距离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第4.2.4条 埋设在地下或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应设在检查井内。井底表面标高应与检查口的法兰相平,井底表面应有0.05坡度,坡向检查口的法兰。 第4.2.5条 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得大于2米;立管不得大于3米。层高小于或等于4米,立管可安1个固定件。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 第4.2.6条 安装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和数量装设膨胀伸缩节。 第4.2.7条 承插排水塑料管的接口,应用粘接剂粘牢。粘接剂的理化性能,必须符合
21、产品说明和设计要求。 第4.2.8条 塑料排水横管固定件的间距不得大于表4.2.8的规定。第4.2.9条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高出屋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注:1.在通气管出口4米以内有门窗,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毫米或引向无门窗一侧;2.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应高出2米,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防雷装置;3.通气管出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第4.2.10条 工业厂房内生活排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如设计无要求,不得小于表4.2.10的规定。第4.2.11条 饮食业工艺设备引出的排水管及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不得与污水管道直接连接,并应留
22、出不小于100毫米的隔断空隙。第4.2.12条 安装污水中含油较多的排水管道,如设计无要求,应在排水管上设置隔油井。第4.2.13条 安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院含菌污水管道,不得与其它排水管道直接连接。第4.2.14条 通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清扫口。第4.2.15条 由室内通向室外检查井的排水管,井内引入管宜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平,并有不小于90的水流转角,如跌落差大于300毫米可不受角度限制。第4.2.16条 暗装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地面高度。注:满水十五分钟后,再灌满延续5分钟,液
23、面不下降为合格。第三节 雨水管道安装第4.3.1条 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相连接。注:1.雨水管道接往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合用排水管道或生产排水管道,必须安装水封;2.生产废水(假定净水)及饮水器的废水,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第4.3.2条 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得小于0.005。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第4.3.3条 悬吊式雨水管道的长度超过15米,应安装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其间距不得大于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 雨水漏斗的连接管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上。雨水漏斗边缘与屋面相接处应严密不漏。 连接管管径当设计无要求,不得小于100毫米。第4.3.5
24、条 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最上部的雨水漏斗。第五章 卫生器具安装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室内卫生器具的安装工程。第5.1.2条 卫生器具的连接管,弯应均匀一致,不得有凹凸等缺陷。第5.1.3条 卫生器具的安装,宜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固定。如用木螺丝固定,预埋的木砖须作防腐处理,并应凹进净墙面10毫米。第5.1.4条 卫生器具支、托架的安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第5.1.5条 安装完的卫生器具,应采取保护措施。第二节 卫生器具安装第5.2.1条 位置应正确。允许偏差:单独器具10毫米;成排器具5毫米。第5.2.2条 安装应平直,垂
25、直度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3毫米。第5.2.3条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允许偏差:单独器具10毫米;成排器具5毫米。 第5.2.4条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第5.2.5条 小便槽冲洗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硬质塑料管。冲洗孔应斜向下安装,同墙面成45角。第5.2.6条 有饰面的浴盆,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口的检修门。第5.2.7条 地漏应安装在地面的最低处,其篦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地面5毫米。第5.2.8条 安装电加热器,应有接地保护装置。试验时,应注满冷水后再通电启动。第5.2.9条 安装电热煮沸消毒器,在接通电源之前,应核对当
26、地电源、电压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加热试验时,必须使水位高于电热管、试验后应将器内余水排净。第三节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第5.3.1条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如设计无高度要求,应符合表5.3.1的规定。第5.3.2条 安装浴盆混合式挠性软管淋浴器挂勾的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距地面1.5米。第六章 室内采暖、热水供应系统安装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6.1.1条 本章适用于室内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的安装工程。第6.1.2条 采暖管道应使用钢管。热水供应管道应使用镀锌钢管。第6.1.3条 安装管道,应有坡度。如设计无要求,其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热水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及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和凝结水管道,
27、坡度一般为0.003,但不得小于0.002;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得小于0.005。第6.1.4条 管道从门窗或其它洞口,梁、柱、墙垛等处绕过,其转角处如高于或低于管道水平走向,在其最高点或最低点应分别安装排气和泄水装置。第6.1.5条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铁皮或钢制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地面20毫米,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应与饰面相平。第6.1.6条 安装管径小于或等于32毫米不保温的采暖双立管道,两管中心距应为80毫米,允许偏差5毫米。送水或送汽管应置于面向的右侧。第二节 管道安装第6.2.1条 采暖管道的安装,管径小于或等于32
28、毫米宜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32毫米宜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第6.2.2条 连接散热器的支管应有坡度。当支管全长小于或等于500毫米,坡度值为5毫米;大于500毫米为10毫米。当一根立管接往两根支管,任其一根超过500毫米,其坡度值均为10毫米。第6.2.3条 散热器立管和支管相交,立管应弯绕过支管。第6.2.4条 散热器支管,长度大于1.5米,应在中间安装管卡或托勾。第6.2.5条 安装在不采暖房间内的膨胀水箱和集气罐,均应按设计要求保温(包括配管)。第6.2.6条 膨胀水箱的膨胀管和循环管上,不得安装阀类。第6.2.7条 膨胀水箱的检查管(信号管),应接到便于检查的地方。第6.2.8条 工作
29、压力不大于0.7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的蒸汽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的2倍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低点,不得小于2.5千克力/厘米2。热水采暖或工作压力超过0.7千克力/厘米2的蒸汽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1千克力/厘米2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得小于3千克力/厘米2。注:1.采暖系统作水压试验,其系统低点如大于散热器所能承受的最大试验压力,则应分层作水压试验;2.在5分钟内压力降不大于0.2千克力/厘米2为合格。第6.2.9条 热水供应系统的试验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执行。第三节 散热器安装第6.3.1条 铸铁翼型散热器的翼片,应保持完整,每片
30、掉翼数量应不超过下列规定:一、60型散热器顶部掉翼数,只允许一个,其长度不得大于50毫米。侧面掉翼数,不得超过两个,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200毫米,掉翼面应朝墙安装。二、圆翼型散热器掉翼数,不得超过2个,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翼片周长的1/2,掉翼面应向下或朝墙安装。第6.3.2条 组对铸铁散热器,宜平直紧密,垫片不得露出颈外。第6.3.3条 水平安装的圆翼型散热器,纵翼应竖向安装。第6.3.4条 水平安装的圆翼型散热器,用热水采暖,两端应使用偏心法兰;蒸汽采暖,回水必须使用偏心法兰。第6.3.5条 安装串片散热器,应保持散热肋片完好,其松动片不得超过总肋片数的3%。第6.3.6条 散热器与管道的连
31、接,必须安装可拆装的连接件。第6.3.7条 散热器支、托架安装,位置应正确,埋设平整、牢固。各类散热器的支、托架数量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6.3.7的规定。第6.3.8条 散热器组成后,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表6.3.8的规定。第6.3.9条 散热器中心与墙表面距离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第6.3.10条 散热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第6.3.11条 暖风机安装完后,导流叶片应启闭灵活,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角度。第四节 高温热水采暖管道安装 第6.4.1条 本节适用于110150的高温热水采暖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6.4.2条 管道的连接,管径小于或等于32毫米宜
32、螺纹连接;管径大于32毫米应焊接。可拆件应使用法兰,不得用长丝和活接头。 第6.4.3条 法兰的衬垫应使用石棉制品或石棉金属制品。 第6.4.4条 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32毫米,宜采用法兰式截止阀。 第6.4.5条 循环水泵进水管与锅炉送水管之间应安装泄力旁通阀。 第6.4.6条 用氮气定压的锅炉,本体上的压力表所指示的压力,应大于氮压罐上的压力,但不得超过2千克力/厘米2。 第6.4.7条 高温水锅炉运行时,不得排污。第6.4.8条 采暖系统安装完后,应做水压试验,工作压力小于4.3千克力/厘米2,试验压力等于工作压力的2倍;工作压力为4.37.1千克力/厘米2,试验压力等于工
33、作压力的1.3倍,外加3千克力/厘米2。第五节 辐射板安装第6.5.1条 辐射板用于全面采暖,如设计无要求,最低安装高度应符合表6.5.1的规定。 第6.5.2条 水平安装的辐射板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坡向回水管。 第6.5.3条 安装接往辐射板的送水、送汽和回水管,不宜和辐射板安装在同一高度上。送水、送汽管宜高于辐射板,回水管宜低于辐射板。 第6.5.4条 背面须做保温的辐射板,保温应在防腐、试压完成后作。保温层应紧贴在辐射板上,不得有空隙,保护壳应防腐。 第6.5.5条 安装在窗台下的散热板,在靠外墙处,应按设计要求放置保温层。 第6.5.6条 接往辐射板的管道及块状辐射板的组装,宜采
34、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第6.5.7条 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等于工作压力加2千克力/厘米2,但不得低于4千克力/厘米2。第六节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第6.6.1条 本节适用于普通平板直管式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工程。 第6.6.2条 安装固定式太阳能热水器,朝向应正南。如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其偏移角不得大于15。集热器的倾角,对于春、夏、秋三个季节使用的,可采用当地纬度为倾角;若以夏季为主,可比当地纬度减少10。 第6.6.3条 由集热器上、下集管接往热水箱的循环管道,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 第6.6.4条 自然循环的热水箱底部与集热器上集管之间的距离为0.301.0米。 第6.
35、6.5条 制作吸热钢板凹槽时,其圆度应准确,间距应一致。安装集热排管时,应用卡箍和铅丝紧固在钢板凹槽内。 第6.6.6条 太阳能热水器的最低处应安装泄水装置。 第6.6.7条 热水箱及上、下集管等循环管道,均应保温。 第6.6.8条 凡以水作工质的太阳能热水器,在0以下地区使用,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6.6.9条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应对集热排管和上、下集管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第6.6.10条 集热器玻璃,宜采用35毫米厚的含铁量少的钢化玻璃,安装宜顺水搭接或框式连接。第七章 室外给、排水管网安装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7.1.1条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
36、给水、排水管道的安装工程。第7.1.2条 座标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不得超过表7.1.2的规定。第7.1.3条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在不同标高平行铺设,其垂直间距在500毫米以内,给水管管径等于或小于200毫米,管壁间距不得小于1.5米;管径大于200毫米,不得小于3米。第7.1.4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雨季或冬季安装管道,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降水、排水或防冻等措施。第7.1.5条 管道和支墩,不得直接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第二节 给水管道安装第7.2.1条 铸铁管承插接口的对口间隙应不小于3毫米,最大间隙不得大于表7.2.1的规定。 第7.2.2条 铸铁管沿直线铺设,承插接口的环形间
37、隙应符合表7.2.2的规定。第7.2.3条水泥或膨胀水泥。如有特殊要求亦可用青铅接口,铅的纯度应在99%以上。第7.2.4条 铸铁管采用石棉水泥或膨胀水泥接口,如遇有浸蚀性地下水,应在接口处涂抹沥青防腐层。第7.2.5条 铸铁管采用石棉水泥或膨胀水泥接口,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毫米,并应做好湿养护。第7.2.6条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或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的承插接口,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宜采用橡胶圈。第7.2.7条 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在回填土前,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封闭胶圈接口。第7.2.8条 管道的接口法兰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得埋在土壤中
38、,如必须将法兰埋在土壤中,应采取防腐蚀措施。第7.2.9条 给水检查井内的管道安装,如设计无要求,井壁距法兰或承口的距离:管径小于450毫米,应不小于250毫米;管径大于450毫米,应不小于350毫米。第7.2.10条 给水管道的压力试验,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压试验的管段长度一般不超过1000米;二、应在管件支墩做完,并达到要求强度后作压力试验,对未做支墩的管件应做临时后背;三、埋地管道,须在管基检查合格,管身上部回填土不小于500毫米后(管道接口工作坑除外),方可作压力铸铁管的承插接口填料,宜采用石棉试验。第7.2.11条 管道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第三节
39、 排水管道安装第7.3.1条 本节适用于非金属管道的安装。铺设排水铸铁管道应按本章第二节给水管道安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7.3.2条 承插或套箍接口,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沥青胶泥填塞。环形间隙应均匀,填料凹入承口边缘不得大于5毫米。注:在有浸蚀性土壤或水中,应使用耐腐蚀性的水泥。第7.3.3条 抹带接口:管径小于或等于600毫米,应刷去抹带部分管口浆皮;管径大于600毫米,应将抹带部分的管口凿毛。第7.3.4条 承插排水管和管件的承口(带有双承口的管件除外),应与水流方向相反。第7.3.5条 非金属污水管道,应做渗水量试验。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潮湿土壤中,检查地下水渗入管中的水量,可
40、根据地下水的水平线而定:地下水位超过管顶24米,渗入管道内的水量不应超过表7.3.5的规定;地下水位超过管顶4米以上,则每增加水头1米允许增加渗入水量10%;二、在干燥土壤中,检查管道的渗出水量,其充水高度,应高出上游检查井内管顶4米。渗出的水量不应大于表7.3.5的规定;三、在潮湿土壤中,当地下水位不高出管顶2米,可按二项规定作渗出水量试验。第四节 管沟与井室第7.4.1条 管沟的挖土,应按现行的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条文执行。第7.4.2条 管沟回填土:管顶上部500毫米以内不得回填直径大于100毫米的块石和冻土块;500毫米以上部分回填块石或冻上不得集中;用机械回填,机械不得在
41、管沟上行走。第7.4.3条 管沟回填土应分层夯实。虚铺厚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械夯实,不大于300毫米;二、人工夯实,不大于200毫米;三、管子接口坑的回填必须仔细夯实。第7.4.4条 井室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20毫米。注:圆形井指直径;矩形指内边长。第7.4.5条 安装混凝土预制井圈,应将井圈端部洗刷干净用水泥砂浆接缝抹光。第7.4.6条 砖砌井室:地下水位较低,内壁可用水泥砂浆勾缝;水位较高,井室的外壁应用防水砂浆抹面,其高度应高出最高水位200300毫米。注:含酸性污水检查井,内壁应用耐酸水泥砂浆抹面。第7.4.7条 排水检查井内需做流槽,应用混凝土或砖、石
42、砌筑,并用水泥砂浆抹光。流槽高度等于引入管中的最大管径,允许偏差10毫米。流槽下部断面为半圆形,其直径同引入管管径相等。流槽上部应作成垂直墙,其顶面应有0.05的坡度。排出管同引入管直径不相等,流槽应按两个不同的直径做成渐扩形。弯曲流槽同管口连接处应有0.5倍直径的直线部分,弯曲部分为圆弧形,管端应同井壁内表面齐平。管径大于500毫米,弯曲流槽同管口的连接形式应由设计确定。第7.4.8条 在高级和一般路面上,井盖上表面应同路面相平,允许偏差5毫米。无路面,井盖应高出室外设计标高50毫米,并应在井口周围以0.02的坡度向外做护坡。注:如采用混凝土井盖,标高应以井口计算。第7.4.9条 地下消火栓
43、的顶部出水口与井盖底面距离不得大于400毫米,如超过应加短管。第7.4.10条 安装在室外的地下消火栓井、给水表井和排水检查井等用的铸铁井盖,应有明显区别,重型与轻型井盖不得混用。第7.4.11条 管道穿过井壁处,应严密、不漏水。第八章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8.1.1条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8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的安装工程。第8.1.2条 供热管道用的管材,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的规定。第8.1.3条 埋设或敷设在不通行地沟内的供热管道,除安装阀类处采用法兰连接外,其它接口均应焊接。在分
44、支管路有阀类的地方,应设检查井。第二节 管道安装第8.2.1条 供热管道的热水、蒸汽管,如设计无要求,应敷设在载热介质前进方向的右侧。第8.2.2条 地沟内的管道(包括保温层)安装位置,其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与沟壁 100150毫米;与沟底 100200毫米;与沟顶:不通行地沟50100毫米;半通行和通行地沟200300毫米。第8.2.3条 架空敷设的供热管道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人行地区,不应低于2.5米;二、通行车辆地区,不应低于4.5米;三、跨越铁路,距轨顶不应低于6米。注:安装高度以保温层外表面计算。第8.2.4条 水平敷设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
45、规定。第8.2.5条 蒸汽喷射器的组装,喷嘴与混合室、扩压管的中心必须一致。试运行时,应调整喷嘴与混合室的距离。第8.2.6条 蒸汽喷射器出口后的直管段,一般不小于23米。喷射器并联安装,在每个喷射器后宜安装止回阀。第8.2.7条 除污器安装,热介质应从管板孔的网格外进入。系统试压与冲洗后,应清扫。第8.2.8条 疏水器应安装在管道和设备的排水线以下。如凝结水管高于蒸汽管道和设备排水线,应安装止回阀。第8.2.9条 减压器安装完后,应根据使用压力调试,并做出调试后的标志。第8.2.10条 管道作水压试验时,管段上的阀门应全开,试验管段与非试验管段连接处应隔断。第8.2.11条 供热管道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6千克力/厘米2。注:压力先升至试验压力,观测10分钟:如压力降不大于0.5千克力/厘米2,然后降至工作压力,做外观检查,以不漏为合格。第九章 管道焊接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9.1.1条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小于8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的碳素钢管道的手工电弧焊,手工氧-乙炔焊与气割及塑料管道的焊接。其它有色金属管道、设备和容器的焊接、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9.1.2条 焊接应遵守现行技术,劳动保护及消防安全条例的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焊接与切割时,必须有切实可行的防爆防火措施。第9.1.3条 严禁在压力作用下的管道、容器和荷载作用下的构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