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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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8.02.06【分类号】511【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文题】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8年2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市建立市、区(市)两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
2、导。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水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本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含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和平度市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本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部分; (三)对第二产业的各类生产
3、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人)的1征收的部分; (四)对第三产业的各级各类流通、服务性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的部分;对金融、保险单位及各类投资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的部分; (五)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 第五条 按本办法第(三)、(四)、(五)项规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 第六条 属市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属各区(市)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60纳入本区(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40缴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按前款确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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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水利建设 基金 筹集 使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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