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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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3.05.07【分类号】502【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65号【文题】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993年5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65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取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 (二)农户家庭生活; (三)非经营性畜禽饮水;
2、(四)其他少量取水。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统一征收。 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地表水(含水库)每立方米五分。 地下水(含井、塘、干道、河道潜流)分别不同区域和水质,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一般地下水每立方米一角五分; (二)在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漏斗区提取地下水,每立方米二角; (三)地热水每立方米四角; (四)矿泉水每立方米五角。 第五条 取水单位的个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取水,在计划内提取的水量,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对超计划部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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