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doc
《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doc(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颁布日期】1995.05.13【分类号】502【文号】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号【文题】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正文】 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995年5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一切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都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可许证,并按规定取水。 第三条 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禽畜饮用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取水,月取水总量
2、不超过50立方米的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为农牧业抗旱应急,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整方案或协议。取用地下水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湟水、格尔木河流域的地下水开采计划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
3、开采计划,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发证工作。 属于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取水许可实行公级限额管理:(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2、跨省(区)调水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取水;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州(地、市)行政区域或者在
4、州(地、市)以河为界的边界河流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 4、在本省境内黄河、长江、湟水、湟水北川河、大通河、黑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布哈河的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表水50万立米日或取地下水2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取水。 (二)州(地、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的取水,或者在县以河为界的边界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以及未设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县(区)、行委境内的取水。 (三)除上列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工程所在地县(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
5、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需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取水许可申请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技术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或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三)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水源的水文分析、水资源评价报告、取水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海省 取水 许可 制度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