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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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6.12.03【分类号】502【文号】【文题】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正文】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 (1996年12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蓄水工程所有人或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但按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可免交的除外。 第三条 水资源费收取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如下: (一)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 (二)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
2、下水10。 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由深圳市物价部门依据上款计算公式每年核定一次。 第四条 业主或持证人应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 (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 (二)取地下矿泉水或地热水的; (三)取水地点位于罗湖、福田、南山区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主管部门可委托区水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 (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 (二)龙岗、宝安区内直接从江河取水或取其他地下水的。 第七条 水资源费应按月或按季收取。收取水资源费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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