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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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10.17【分类号】509【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781号【文题】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78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地)、县(市、区)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
2、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含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
3、、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德州、临沂、滨州、聊城、菏泽。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县级城市,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第六条 按各级各类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第二产业的各类生产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第三产业的各级各类流通、服务性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金融、保险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 (三)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第三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方法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向各级各类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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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水利建设 基金 筹集 使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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