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doc(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颁布日期】1994.10.06【分类号】502【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第46号【文题】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正文】 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994年10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46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下列取水应当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直接从江河、天然沼泡或者地下取水的; (二)在供水水库(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下,下同)及其下游河道两堤之间(无河堤的平原区在距河槽两边
2、各500米内,山丘区在河道漫滩地区,下同)和灌区内,供水期间外取水的; (三)农业抗旱应急取水工程转为正常灌溉工程取水的; (四)矿井、矿坑生产抽排地下水转为正常利用的。 第四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每户年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二)农业灌溉取水,年取地表水4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 ; (三)其他用途取水(营业性取水除外),年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250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条 在省管江河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倒灌区、下辽河平原南部地区的取水顺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
3、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 ,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必须由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取地下水的,应当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水文地质勘探范围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必须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建设单
4、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对未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七条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建设规划、供水设施布局方面进行审核;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可开采量和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审核。 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日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5、许可申请,应当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第九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向拟建取水工程所在县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拟建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取水 许可 制度 实施细则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