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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28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关于颁发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00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交通部负责主编,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和上海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
2、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交通部及城乡建设部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国以来修筑沥青路面的经验,并对一些主要技术问题,如沥青混凝土技术标准、路面平整度指标、沥青质量要求、石料压碎值指标、粗粒式混凝土试验方法等进行了科研及调查工作,收集及吸取了国外修筑沥青路面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七个附录。内容有: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沥青上拌下贯式、沥青贯入式、沥青表面处治等路面;还有透层、粘层、封
3、层和附属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广场、停车场、桥面),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85年12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 层第三章 材 料 第一节 沥青材料 第二节 矿 料第四章 施工准备第五章 沥青表面处治路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规格和用量 第三节 施 工第六章 沥青贯入式路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规格和用量 第三节 施 工第七章 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碎石路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沥青混合料的级配 第三节 沥青混凝土技术标准 第四节 沥青混凝
4、土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第五节 沥青混合料的拌制和运输 第六节 施 工第八章 沥青上拌下贯式路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规格和用量 第三节 施 工第九章 透层、粘层与封层 第一节 透 层 第二节 粘 层 第三节 封 层第十章 附属工程 第一节 人行道、自行车道、广场与停车场 第二节 桥 面 第三节 路 缘 石 第四节 雨水进水口与检查井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及工程验收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路面用沥青材料的技术要求附录三 沥青路面施工气候分类附录四 石料压碎值的试验方法附录五 马歇尔稳定度试验方法附录六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组成配合比设计示例(图表法)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
5、、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城市道路及厂矿道路的沥青路面工程。 第1.0.2条 本规范规定了表面处治、贯入式、热拌热铺的沥青碎石和沥青混凝土、上拌下贯式等沥青路面面层的施工方法。对沥青类基层、联结层、整平层也可按本规范相应的规定使用。 第1.0.3条 沥青路面施工应符合现行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有关安全防火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 对高寒地带沥青路面工程的施工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基 层 第2.0.1条 沥青路面的基层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二、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三、表面
6、平整、密实,拱度与面层一致; 四、与面层结合良好。 第2.0.2条 沥青路面的基层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整体型:石灰稳定土、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工业废渣(土); 二、嵌锁型:泥灰结碎石、沥青贯入式; 三、级配型:级配碎(砾)石、沥青碎石、沥青混凝土。各种基层的材料要求,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的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2.0.3条 沥青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或旧路面(作基层时)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可按现行有关基层规范的规定执行。基层的质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修筑沥青面层。第三章 材 料第一节 沥青材料 第3.1.1条 适用于沥青路面的沥青材料有道路石油沥青、软煤沥青、液体石油沥青
7、等,使用时应根据交通量、施工方法、沥青面层类型、材料来源等情况选用。 第3.1.2条 道路石油沥青、软煤沥青、液体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3.1.3条 沥青面层所用的沥青标号,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施工季节气温、路面类型、施工方法和矿料种类和等级情况按表3.1.3选用。 第3.1.4条 沥青标号不符合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其他标号的沥青及稀释剂进行掺配,配制所需材料的比例应由试验室在施工前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配后决定。施工时配制成的沥青,应由试验室每天取样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重新调整配制比例。 第3.1.5条 沥青材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表3.1.5的规定。加热后的保温时间宜
8、为:道路石油沥青不超过6小时;煤沥青不超过3小时。当天加热的沥青宜当天用完,避免对沥青多次加热。 在城市沥青厂中,沥青在贮油池中的保温温度,一般石油沥青宜为80110;煤沥青宜为7090。第二节 矿 料 第3.2.1条 沥青面层所用的碎石、轧制砾石、筛选砾石、石屑、砂和矿粉等应根据本规范中修筑各种沥青面层的有关规定选用。 第3.2.2条 碎石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能。各种沥青面层所使用的石料等级不应低于表3.2.21的规定。道路建筑所用石料强度等级及技术标准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二、碎石的粒径规格应符合表3.2.23的规定。 三、碎石与沥青材料应有良好的粘结
9、力,用水煮法测定,其粘结力不应小于JTJ5283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规定的3级标准。如低于3级,应加入外掺剂以提高其粘结力。 四、清洁、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含水量应小于3%,泥土含量小于1%。 五、有良好的颗粒形状,通常以接近立方体、多棱角体为宜,扁平细长颗粒(长边与短边或长边与厚度之比大于3)的含量应小于15%。 六、在工地现场对碎石的强度进行经常性的质量控制时,可采用石料压碎值试验进行检查,压碎值应符合表3.2.24的规定,石料压碎值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四的方法操作。第3.2.3条 轧制砾石的质量应与碎石的要求相同。轧制砾石用于重交通量沥青面层的沥青混合料中时,粒径为5毫米的颗
10、粒宜有50%(重量)以上;用于贯入式路面时,主层矿料中宜有粒径为5毫米的颗粒3040%(重量)以上,并至少有二个破碎面。 第3.2.4条 筛选砾石的质量应与碎石的要求相同。筛选砾石仅适用于沥青表面处治以及沥青面层的下层、联结层、基层的沥青混合料中使用。不得做防滑面层。第四章 施工准备 第4.0.1条 沥青材料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沥青运至沥青厂或沥青加热站后,应按规定分批进行检验其主要性质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不同种类和标号的沥青材料应分别贮存,并应加以标记。 二、临时性的贮油池必须搭盖蓬顶,并应疏通周围排水渠道,防止雨水或地表水进入池内。 第4.0.2条 矿料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
11、同规格的矿料应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有条件时宜加盖防雨顶蓬。 二、各种规格的矿料到达工地后,对其强度、形状、尺寸、级配、清洁度、潮湿度等进行试验检查。如尺寸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重新过筛;若有污染时,应用水冲洗干净,俟干燥后方可使用。 第4.0.3条 施工前对各种施工机具应作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洒油汽车(手摇洒布机)应检查油泵系统、洒油管道、量油表、保温设备等有无故障,并将一定数量沥青装入油罐,在路上先行试洒,校核其洒油量。每次喷洒前应保持喷油嘴干净,管道畅通。喷油嘴的角度应一致,并与洒油管呈1525的夹角。 二、矿料撒铺车应检查其传动和液压调整系统,并应事先进进试撒,以确定撒铺每
12、种规格矿料时应控制的间隙及行驶的速度。 三、压路机应检查其规格和机械性能(如转向、起动、倒退、停驶等方面能力)及滚筒表面的磨损情况。滚筒表面如有凹陷或坑槽不得使用。 四、摊铺机应检查其规格和主要机械性能(如振捣板、振动器、整平器、螺旋摊铺器、发动机调速器、离合器、刮板送料器、料斗闸门,厚度调节器、自动找平装置等)是否正常。第五章 沥青表面处治路面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 沥青表面处治应采用层铺法施工。层铺法沥青表面处治按浇洒沥青及撒铺石料的次数可分为单层式、双层式及三层式三种。 第5.1.2条 沥青表面处治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为非沥青类基层提供一个承受行车磨耗和抵抗大气作用的磨
13、耗面层。 二、改善或恢复已老化的沥青面层。 三、作原沥青路面的防滑层。 第5.1.3条 沥青表面处治宜选择在一年中干燥和较炎热的季节施工,并宜在日最高温度低于15到来以前半个月结束。第二节 材料规格和用量 第5.1.2条 沥青表面处治采用的石料,其最大粒径应与处治层的厚度相等,石料的最大与最小粒径之比不宜大于2;符合粒径规格的颗粒含量不宜少于80%,其规格和用量应按表5.2.1选定。 第5.2.2条 为初期养护用料起见,每1000米2应另备23米3510毫米或36毫米石屑或粗砂,小砾石。城市道路的养护料,宜在施工时与最后一遍料一起撒铺。 第5.2.3条 沥青表面处治的沥青用量应按表5.2.1选
14、定。但各层用量宜根据施工气温、沥青标号、基层等情况,在总用量不变的原则下酌情调整。在寒冷地带,施工季节气温较低,沥青针入度较小,基层空隙较大时,沥青用量宜采用高限,反之宜采用低限。 第5.2.4条 旧沥青路面、清扫干净的碎(砾)石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等不用透层油,但宜在第一次沥青用量中酌情增加1020%。第三节 施 工 第5.3.1条 三层式沥青表面处治应按如下程序和要求施工: 一、放样和安装路缘石。 二、清扫基层。 三、浇洒透层沥青。 四、浇洒第一次沥青。 1.在透层沥青充分渗透后,或在已作透层或封层并已开放交通的基层清扫后,即可浇洒第一次沥青。如发现浇洒数量不足,有空白、缺边等应
15、立即用人工补洒,有积聚现象应于刮除。 2.沥青浇洒的长度应与石料撒铺相配合。应避免沥青浇洒后等待较长时间才撒铺石料。 3.在每段接茬处,可用铁板或建筑纸等横铺在本段起洒点前及终点后,宽度为11.5米。如需分两幅浇洒时,应保证接茬搭接良好,纵向搭接宽度宜为1015厘米。浇洒第二、第三次沥青,搭接缝应错开。 五、撒铺第一次石料。 1.浇洒主层沥青后(不必等全段洒完)应立即撒铺第一次石料。其数量按规定一次撒足。 2.局部缺料或过多处,用人工适当找补,或将多余石料扫出。两幅搭接处。第一幅浇洒沥青后应暂留1015厘米宽度不撒石料,待第二幅浇洒沥青后一起铺撒石料。 3.无论机械或人工撒铺石料,撒料后应及时
16、扫匀,以普遍覆盖一层,厚度一致,不应露沥青。六、碾压。撒铺一段石料后(不必等全段铺完),应立即用68吨双轮压路机或轮胎压路机碾压。碾压时应从路边逐渐移至路中心,然后再从另一边开始移向路中心。每次轮迹重叠宜为30厘米,碾压34遍。钢轮压路机行驶速度开始不宜超过2公里/小时,以后可适当增加。 七、第二、三层的施工方法和要求与第一层相同。第5.3.2条 双层式沥青表面处治的施工程序和要求应同于三层式沥青表面处治,但应减少一次洒油、撒料与碾压。 第5.3.3条 单层式沥青表面处治的施工程序和要求应同于三层式沥青表面处治,但应减少二次洒油、撒料与碾压。 第5.3.4条 交通控制。碾压结束后即可开放交通。
17、通车初期应设专人指挥交通或设置障碍物控制行车,使路面全部宽度获得均匀压实。成型前应限制行车速度,不宜超过20公里/小时。 第5.3.5条 初期养护。在通车初期,如有泛油现象,应在泛油地点补撒与最后一层矿料规格相同的石料,并仔细扫匀。过多的浮动石料应扫出路面外,以免搓动其它已经粘着在位的石料。当有其它破坏现象,应及时进行修补。 第5.3.6条 沥青表面处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工序必须紧密衔接,不得脱节。每个作业段长度应根据压路机数量、洒油设备等来确定,当天施工的路段应当天完成。 二、不得在潮湿的矿料或基层上洒油。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待石料晾干后才能继续施工。雨季施工应逐日了解气象预报,施工
18、路段宜在雨前完成各项工序。 三、对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井盖座、侧平石等外露部分以及人行道面等,洒油时应加遮盖、防止污染。第六章 沥青贯入式路面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沥青贯入式路面适用于中等交通量的路段,也可作为沥青混凝土路面的联结层或基层。 第6.1.2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的最上一层应起封层作用。当作为基层或联结层使用时,可不作此封层。 第6.1.3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是一种多孔隙结构,施工时应作好路面结构层和路肩的排水措施,使雨水能及时排除出路面结构。 第6.1.4条 施工的气温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第二节 材料规格和用量 第6.2.1条 石料规格和用量可按表6.2.
19、1选定。其主层石料中大于粒径中值的重量不得少于70%。嵌缝料中细料含量多时用低中限,反之用高限。 第6.2.2条 施工结束后每1000米2应另备23米3与最后一层封层料规格相同的石屑或粗砂等供初期养护使用。 第6.2.3条 城市道路所用的主层骨料,最大粒径宜采用厚度的0.80.85倍,数量宜按压实系数1.251.30计算。 第6.2.4条 沥青材料的用量宜按表6.2.1选定,但分次用量宜根据施工气温及沥青标号等在总量不变的原则下酌情调整。在寒冷地带或施工季节气温较低,沥青针入度较小时,用量宜用高限,反之宜用低限。高寒地区及干旱风砂大的地区宜根据需要酌情调整用量。第三节 施 工 第6.3.1条
20、沥青贯入式面层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施工: 一、放样和安装路缘石。 二、清扫基层。 三、浇洒透层或粘层沥青。厚度为45厘米的贯入式路面应浇洒透层或粘层沥青。 四、撒铺主层石料。摊铺石料应避免大小颗粒集中,并应检查其松铺厚度。应严禁车辆在铺好的石料层上通行。 五、碾压。主层石料摊铺后应先用68吨的压路机进行初压,速度宜为2公里燉小时,碾压应自路边缘逐渐移向路中心,每次轮迹重叠宜为30厘米,接着应从另一侧以同样方法压至路中心。碾压一遍后应检验路拱和纵向坡度,当有不符合要求时应找平再压,并宜碾压2遍,使石料基本稳定,无显著推移为止。然后应用1012吨压路机(厚度大的贯入式路面可用1215吨压路机)进行碾
21、压,每次轮迹应重叠1燉2以上,并应碾压46遍,直至主层石料嵌挤紧密,无显著轮迹为止。 六、浇洒第一次沥青。主层石料碾压完毕后,即应浇洒沥青。 七、撒铺第一次嵌缝料,主层沥青浇洒后,应立即趁热撒铺第一次嵌缝料,撒铺应均匀,撒铺后应立即扫匀。个别不足处应找补。 八、碾压。嵌缝料扫匀后应立即用1012吨压路机进行碾压,随压随扫,使嵌缝料均匀嵌入。宜碾压46遍,如因气温高,在碾压过程中发生蠕动现象时,应立即停止碾压,待气温稍低时再继续碾压。 九、以后施工程序为浇洒第二次沥青、撒铺第二次嵌缝料、碾压、浇洒第三次沥青、撒铺封层料、最后碾压。施工要求同于本条六、七、 八。最后碾压采用68吨压路机,碾压24遍
22、即可开放交通。 第6.3.2条 交通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第6.3.3条 初期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第6.3.4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施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规定。第七章 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碎石路面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7.1.1条 本规范的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碎石面层适用于热拌热铺法的施工。 第7.1.2条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种类按矿料最大粒径的不同,可分为粗粒式(LH-30与LH-35),中粒式(LH-20与LH-25),细粒式(LH-10与LH-15),以及砂粒式(LH-5)。 沥青碎石混合料可分为粗粒式(LS30与LS-35),中粒式(LS-
23、20与LS-25)以及细粒式(LS-10与LS-15)。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按标准压实后的剩余空隙率,还可分为:型:剩余空隙率为36%,城市道路为26%,人行道系为1.55%和型:剩余空隙率为610%。 第7.1.3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适用于高速公路、各种交通量的干线公路和城市道路。沥青碎石面层适用于重、中交通量的干线公路和城市道路。 第7.1.4条 面层宜采用双层或三层式结构,下层宜采用粗、中粒式沥青混合料,上层宜采用中粒式、细粒式及砂粒式沥青混凝土混合料。 第7.1.5条 采用单层式沥青混凝土面层时,沥青混合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毫米。 第7.1.6条 沥青碎石混合料(粗、中粒式)亦可作为沥
24、青混凝土路面的基层、联结层及整平层。 第7.1.7条 细粒式沥青混合料(型沥青混凝土及沥青碎石)亦可在不透水沥青面层上作防滑层,并应选择富有棱角、坚硬、耐磨的石料。 第7.1.8条 当沥青混合料用作面层的上层时,其矿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层厚的1/2;用作面层的下层、联结层、或基层时,矿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层厚的2/3。第二节 沥青混合料的级配 第7.2.1条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矿料级配宜符合表7.2.1的规定。 第7.2.2条 沥青碎石混合料的矿料级配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第7.2.3条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沥青用量应由试验确定。表7.2.1中的沥青用量范围,在试验时可作为初选的沥青用量。
25、第7.2.4条沥青碎石混合料的沥青用量宜符合表7.2.2规定。采用时应根据当地实践经验、交通量、气候、级配、沥青标号等条件确定。第三节 沥青混凝土技术标准 第7.3.1条 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凝土的技术标准应符合表7.3.1的规定。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的技术标准宜按表7.3.1的规定执行。 第7.3.2条 沥青混凝土及各项指标应通过马歇尔稳定度试验确定,其试验方法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在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进行配合比设计时应采用替代法,在沥青厂产品质量检验时宜采用直接法。第四节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第7.4.1条 矿料配合比设计应按下列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根据要求的沥
26、青混合料类型,确定矿料的装配曲线。级配曲线宜采用表7.2.1规定矿料级配的中值。 二、选择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各种矿料。 三、将各种矿料分别进行筛析试验。 四、测定各种矿料的比重。 五、根据各种矿料颗粒组成,用图表法或试算法确定符合级配曲线要求的各种矿料的配合比例。 第7.4.2条 确定沥青用量应按下列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根据表7.2.1规定的沥青用量范围或已有经验,初步估计适宜的沥青用量。 二、以上述初估的沥青用量为中间值,每间隔0.5%(重量计)上下变化用量,至少作五组,每组按照本规范马歇尔试验方法制备试件。 三、测定试件的密度、稳定度、流值、并计算其空隙率和饱和度。 四、以沥青用量为横座
27、标,分别以稳定度、流值、密度、空隙率、饱和度为纵座标,将各项测定结果的计算数据点在图中,连成圆滑曲线。 五、求出符合本规范表7.3.1规定的技术标准的沥青用量范围。宜采用中间值作为设计沥青用量,亦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第五节 沥青混合料的拌制和运输 第7.5.1条 沥青混合料应在拌和厂(场)制备。拌和厂(场)应具有能保证质量和数量的生产设备,并应采取吸尘等保护环境的措施。 对于不能确保均匀进料和连续计量或矿粉损失较多的连续式拌和设备,不得用于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拌制。 第7.5.2条 在拌制一种新配合比的混合料之前,或生产中断了一段时间后,应根据室内配合比进行试拌。通过试拌及相应的抽
28、样试验确定:(场)。 第7.5.4条 沥青混合料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沥青混合料宜用自卸卡车运至工地,车箱底板及周壁应涂一薄层油水(柴油:水为13)混合液。 二、运输车辆上应有覆盖设施。 三、运至摊铺地点的温度,石油沥青混合料不宜低于130,煤沥青混合料不宜低于90。第六节 施 工 第7.6.1条 沥青混合料应按下列程序施工。 一、放样和安装路缘石。 二、清扫基层。 三、浇洒透层或粘层沥青。 四、摊铺沥青混合料。 五、碾压成型。 六、开放交通。 第7.6.2条 摊铺沥青混合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宜采用机械摊铺。 二、宜采用全路幅摊铺。如采用分路幅摊铺时,接缝应紧密、拉直
29、,并宜设置样桩控制厚度。 三、双层式沥青混凝土面层的上下层铺筑宜在当天内完成。如间隔时间较长,下层受到污染的路段,铺筑上层前应对下层进行清扫,并宜浇洒粘层沥青。 四、控置摊铺温度。石油沥青混合料不应低于100,煤沥青混合料不应低于70。 五、沥青混合料摊铺厚度应为沥青混凝土面层的设计厚度乘以松铺系数。 沥青混合料的松铺系数宜通过试铺碾压,也可按表7.6.1的规定采用。 二、横向接缝施工时,接缝处宜采用档板(与压实面层厚度相同的档板),使端部整齐。横向接缝边缘的修理与纵向接缝的要求相同。 三、双层或三层式面层的上下层接缝应错开2030厘米以上。 四、对雨水进水口及各种检查井等压路机不易压实之处,
30、应用人工补充夯实烫平。 第7.6.6条 施工气温在5以下或冬季气温虽在5以上,但有大风时,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一、运输沥青混合料用的车辆采用覆盖设备保温。石油沥青混合料到达工地温度不低于140,煤沥青混合料不低于100。 二、摊铺机的刮平板及其它接触热沥青混合料的机具要经常加热。 三、人工摊铺时,卸料后应用苫被等及时覆盖保温。 四、摊铺时间宜在上午9时至下午4时进行,做到快卸料、快摊铺、快整平、快碾压。 五、在摊铺沥青混合料前,应对接缝处已被压实的沥青面层进行预热,沥青混合料摊铺后,在接缝处用热夯夯实、热烙铁烫平,并使压路机沿缝加强碾压。 第7.6.7条 雨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意气象
31、预报,加强工地现场与沥青拌和厂联系,现场应缩短施工路段,各工序要紧密衔接。 二、汽车和工地应备有防雨设施,并做好基层及路肩的排水措施。 三、下雨、基层或多层式面层的下层潮湿时,均不得摊铺沥青混合料。对未经压实即遭雨淋的沥青混合料,要全部清除,更换新料。第八章 沥青上拌下贯式路面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8.1.1条 沥青上拌下贯式面层适用于中等交通量的路面工程。 第8.1.2条 沥青上拌下贯式路面施工的气候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第二节 材料规格和用量 第8.2.1条 上拌沥青混合料可采用细粒式沥青混合料或沥青石屑,其压实厚度宜为1.52.5厘米。 第8.2.2条 下贯部分的矿料
32、规格和用量可按表8.2.2的规定采用。其主层石料中大于粒径中值的数量不得少于70%。 第8.2.3条 下贯部分沥青用量可按表8.2.2的规定采用。上拌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沥青用量应通过马歇尔稳定度试验确定。沥青碎石混合料的沥青用量可按本规范表7.2.2的规定选定。 第8.2.4条 上拌部分沥青混合料的粒径规格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7.2.1或表7.2.2相应的级配要求。 第8.2.5条 在寒冷地带或施工季节气温较低,沥青针入度较小时,下贯部分的沥青用量宜用表8.2.2的高限,反之宜用低限。第三节 施 工 第8.3.1条 下贯部分施工应按本规范贯入式面层施工规定。但不撒铺封层料。第二次嵌缝料必须撒铺均
33、匀。 第8.3.2条 上拌部分沥青混合料应紧跟下贯部分施工。施工方法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8.3.3条 当上拌与下贯部分不能连续施工,又要在短期内开放施工车辆时,下贯部分的第二遍嵌缝料应增加用量,(每1000米2:23米3)。在摊铺上拌沥青混合料前,应清除下贯部分表面的杂物、尘土及浮动石料,并应浇洒粘层沥青。第九章 透层、粘层与封层第一节 透 层 第9.1.1条 透层适用于石灰或水泥稳定土,级配砂砾、级配碎石、石灰稳定工业废渣(土)等基层。 第9.1.2条 透层的沥青材料宜用: 中、慢凝液体石油沥青:AL(M)1、2,AL(S)1、2;软煤沥青:T1。也可用相应稠度的沥青乳液
34、。 沥青的标号应根据基层的种类、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 第9.1.3条 透层沥青的用量:石油沥青宜为0.81.0公斤/米2,煤沥青应按上述用量增加20%。 第9.1.4条 级配砂砾、石灰或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工业废渣(土)等基层,如完工后时间较长,表面过分干燥时,可在基层表面浇洒少量的水,达到轻微湿润,俟表面干燥即可浇洒透层沥青。 第9.1.5条 浇洒透层沥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气温低于15或即将降雨时不应施工; 二、按设计的沥青用量浇洒均匀。发现遗漏地点,应用人工补洒; 三、基层浇洒透层沥青后,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四、在铺筑沥青面层前,若局部地方尚有多余的沥青未渗入基层时,应予以清除。
35、第9.1.6条 浇洒透层沥青后,如不能及时修筑面层,并须开放施工车辆通行时,可适当增加沥青用量(宜用1.3公斤/米2),并撒铺适量的石屑或粗砂。通车时,应控制车速,当发现局部地方透层沥青剥落,应尽快修补。 第二节 粘 层 第9.2.1条 粘层适用于: 一、旧沥青路面作基层时; 二、在修筑沥青面层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桥面上; 三、在沥青面层容易产生推移的路段(如陡坡、急弯及街道的交叉口和停车站等)的基层上; 四、所有与新铺沥青混合料接触的侧面,如路缘石、雨水进水口、各种检查井。 第9.2.2条 粘层的沥青材料宜用: 快、中凝液体石油沥青:AL(R)-1、AL(R)-2、AL(M)-3、AL(M)-
36、4、AL(M)-5。也可用相应稠度的沥青乳液。 软煤沥青:T3、T4、T5。 粘层用的沥青材料应与沥青面层所用的种类相同。 第9.2.3条 粘层石油沥青用量宜为0.40.6公斤/米2,煤沥青应按上述用量增加20%。 第9.2.4条 浇洒粘层沥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沥青应均匀浇洒或涂刷; 二、浇洒粘层沥青后应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三、粘层沥青浇洒过量处,应用人工刮除。 第三节 封 层 第9.3.1条 封层分为上封层和下封层两种。 一、上封层适用于: 1.在空隙较大的沥青面层上; 2.有裂缝,或已进行填缝及修补后的旧沥青路面上。 二、下封层适用于: 1.在多雨地区采用空隙较大的沥青面层的基层上;
37、2.在铺筑基层后,因推迟修筑沥青面层,且须维持一段时间交通(一般为23个月)时。 第9.3.2条 上封层的沥青材料宜用: 道路石油沥青:AH90、AH120、AH160及A100、A140、A180; 软煤沥青:T5、T6、T7。 下封层的沥青材料宜用: 道路石油沥青:A180、A200; 液体石油沥青:AL(M)5、AL(M)6及AL(S)5、AL(S)6; 软煤沥青:T4、T5。 沥青的标号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确定。 第9.3.3条 封层的沥青用量:石油沥青宜为1.01.3公斤/米2,上封层应采用中低限,下封层应采用中高限。煤沥青可按上述用量增加20%。 第9.3.4条 上封层矿料的质量应与
38、沥青表面处治的要求相同。下封层矿料质置可酌情降低。矿料尺寸可采用35、310或8、510毫米等。 第9.3.5条 封层的矿料用量宜为58米3/1000米2。可根据矿料尺寸、形状、种类等情况确定。 第9.3.6条 封层的施工程序和要求应与单层式沥青表面处治相同。第十章 附 属 工 程第一节 人行道、自行车道、广场与停车场 第10.1.1条 人行道、自行车道、广场和停车场的面层应根据使用要求和具体条件采用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上拌下贯式、贯入式、表面处治等类型。 第10.1.2条 材料要求应与车行道的各种沥青面层相同。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不包括汽车行驶道)面层的沥青用量宜采用车行道面层的高限。
39、第10.1.3条 自行车道、广场及停车场宜作双层式面层。面层的上层宜采用型的细粒式或砂粒式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当采用空隙率较大的沥青混合料时,应作封层。人行道面层宜采用型的沥青混凝土混合料。 第10.1.4条 沥青混凝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第10.1.5条 沥青面层的施工宜符合车行道面层的施工规定。 第10.1.6条 人行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道路附属设施,如阀门盖座、消防水栓等先按标高要求固定好位置,并保护好水准标志,予留树穴等。 二、在沿街房屋有落水管口或屋檐滴水地段,要采取防止雨水冲刷面层的措施。 三、采用小型洒布机浇洒沥青时应,防止污染附属设施及其它各种构造物。
40、 四、可采用小型压实机具压实。在无法采用压实机具的地方,可用适当的工具进行夯实。 五、人行道要表面平整、顺适、排水良好。 第10.1.7条 广场和停车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控制面层下层的平整度。 二、加密控制样桩,并采用方格网。样桩间距宜为55米。 三、宜采用带有自动调平装置的摊铺机施工。 四、在施工中,及时用三米直尺检查平整度。如有高低不平时,趁热修整。第二节 桥 面 第10.2.1条 水泥混凝土桥面的沥青类面层,宜采用型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根据要求可作单层式或双层式结构。若采用单层式结构时可选用中、细粒式沥青混凝土混合料。 第10.2.2条 桥面沥青面层的材料和级配要求应与其它路段
41、车行道面层相同。 第10.2.3条 纵坡较大的桥面应采用抗滑性能较好的沥青面层。 第10.2.4条 对水泥混凝土桥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横坡不符合要求时,宜采用沥青混凝土整平层来调整坡度; 二、表面要粗糙; 三、清除表面的尘土及杂物; 四、如防水层直接与沥青面层相接触,要检查其质量,并对局部沥青过多的地方采取处理措施。 第10.2.5条 桥面沥青面层的施工宜与车行道面层的施工相同。第三节 路缘石 第10.3.1条 路缘石可分为侧石、平石、缘石三种。它们适用于车行道与人行道、路肩或绿化带的分界处。 第10.3.2条 路缘石有水泥混凝土、条石、块石、砖等,应根据要求和条件选用。 第10.
42、3.3条 路缘石应有足够的强度、抗风化和耐磨耗的能力,其表面应平整、无脱皮现象。 第10.3.4条 对水泥混凝土路缘石的外型尺寸(长、宽、高)偏差不得超过5毫米,外露面缺边,缺角长度不得大于20毫米,并不得多于一处。 第10.3.5条 路缘石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缘石应在沥青面层施工前铺砌; 二、路缘石基础要坚固、稳定,可采用水泥砂、石灰稳定土、石灰稳定工业废渣(土)以及砂砾等; 三、石料或水泥混凝土路缘石铺砌后宜用水泥砂浆勾缝; 四、公路路缘石铺砌后应有回填材料或其它保护措施。第四节 雨水进水口与检查井 第10.4.1条 雨水进水口可分侧立式、平卧式两种。侧立式应设置在侧石的位置,平
43、卧式应设置在平石的位置。 第10.4.2条 平卧式进水口盖座外边缘与侧石边距离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得伸进侧石的边线。 第10.4.3条 检查井包括雨水、污水、给水、煤气、电话、电缆等附属设施的检查井。 第10.4.4条 检查井应在路面施工前安装,并经一定时间养护,待水泥砂浆硬化后才可铺筑路面。 第10.4.5条 检查井盖板底座应铺砌牢固,四周应仔细夯实,盖板顶面标高应与路面标高一致。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及工程验收 第11.0.1条 工程质量控制及检验应包括所用材料的质量检验、铺筑试验段(必要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工序间的检查验收。 第11.0.2条 施工前沥青材料应按本规范沥青技术要求的各项指标进行试验。在施工中逐班抽样检查时,根据情况可仅做针入度(粘度)、软化点、延度三项试验。 第11.0.3条 施工前矿料的质量检查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石料、抗压强度、磨耗率、压碎值、级配组成、相对密度(比重)、含水量、吸水率、土及杂质含量、扁平细长颗粒含量,与沥青粘结力、松方单位重等。 二、砂及石屑:相对密度(比重)、级配组成、含水量、含土量等。 三、矿粉:相对密度、筛析试验、含水量等。 第11.0.4条 施工过程中应对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性能作抽样检查,检查的项目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