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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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5.05.19【分类号】51203【文号】【文题】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9日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地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地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因生产建
2、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国家及省属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或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代收。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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