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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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5.10.04【分类号】51204【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文题】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解决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用、大修费用、更新改造费用,加强水利基础产业,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具有供水作用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
2、灌区、沟渠、塘坝等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农业(含部队、军区、农垦、劳改等所属农、茶、林场)、工矿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乡、镇、村企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水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三条 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工程水费相应实行分级核订、计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认真搞好水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 水费核订的原则和标准
3、第六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核订: (一)农业用水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订,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供水成本不包括乡村自筹和农民投劳折资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 (二)工业用水水费。消耗水,按全部供水投资计算的成本(包括乡村自筹及农民投劳折资部分),加供水投资5的盈余核订。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体,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水位不变)水费标准按消耗水的25核订。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水量不变,仅损失一级水头)水费标准按消耗水的40核订。 (三)水力发电用水水费
4、。结合其他用水的,按售电电价的10核订;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售电电价的30核订。 (四)水产用水水费。使用水利工程供水从事水产养殖的水费标准,参照农业粮食作物用水水费标准核订。 (五)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向城镇自来水厂等单位提供水源用于居民生活的,按全部供水投资计算成本核订(凡用于工矿生产的,按工业水费标准执行)。 (六)冲污水费。对确需向水库、河道、湖泊排污的,必须经过清污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以污水排放量,按工业消耗水标准核订水费。工矿企业等有关单位排放的超标污水,使水体严重污染,经采取冲污稀释或抽排处理的,每立方米水费为工业消耗水标准的二至三倍。 (七)其他
5、用水水费,按供水成本核订。 第八条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各类水费标准按照前条确定的原则,以低于供水成本核订,具体水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章 水费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 根据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谁收费、谁维修的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原则,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大修理、更新改造及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按标准收取的水费,除上交省部分水费外,其余由市、县(市、区)使用和管理。 上交省的水费包括省属水利工程供水部分的水费和省调集市、县(市、区)部分折旧基金。具体上交比例见附表(工业、水产、水力发电、城镇生活、冲污等水费交省比例均按农业水费交省比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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