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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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5.02.27【分类号】507【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958号【文题】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正文】 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 (1995年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958号发布) 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各级政府向社会征收,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洪减灾能力所需要的部分资金。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交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国有企业、集体
2、(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金融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企业); (三)各类保险公司; (四)城乡个体工商户;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工交企业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征收; (二)旅游企业按净收入、其他企业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三)金融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企业)按利息收入的2征收; (四)保险公司按投保收入的1征收; (五)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 (六)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菜田每亩3000元、水田每亩2000元、旱田及其他每亩1000元征收。 交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工交企业和其他企业、金融部门及各类投
3、资公司、保险公司在税前列支;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在税外征收;非农业建设占地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三、征收机关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国税、地税、工商管理、土地部门征收。国有企业、集体(含乡、镇、村)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金融部门、各类投资公司(企业)和各类保险公司,由各级国税、地税局负责征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征收;非农业建设占地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各征收部门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项收费凭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四、计收办法 (一)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数额,应以统计或有关部门的上一年度统计数字为基数计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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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筹集 防洪 基础设施 建设 资金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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